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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最高法院:除謀殺罪 少年終身監禁違憲

2010-05-18 07:02 中港台時間|05-18 12:48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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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18日訊】(大紀元記者金沙編譯報導)根據《華盛頓郵報》最近的消息,美國最高法院於5月17日裁決說,如果法院判決少年犯人終身監禁,除非犯有謀殺罪,否則必須給予假釋的可能。有些州不准假釋,這是違反美國憲法的。

法院以5比4通過說,將未犯下殺人罪,年齡在18歲以下的少年判處終身監禁,違反美國憲法中不得採用殘酷和少見的刑罰的規定。

這個判決是由一個案件引起。事關佛羅里達州的格拉罕( Terrance Jamar Graham),他在16歲時因搶劫被捕,得到緩刑,17歲時因為參加上門搶劫,法官判他終身監禁,不得假釋。

自由派大法官肯尼迪( Anthony M. Kennedy)認為應該給予少年犯人機會證明他們有改過向善,重回社會的能力。他表示,美國有129名非謀殺少年犯在11個州的牢獄中服刑,終身監禁,沒有假釋的可能。佛羅里達最多,共77名。

認同肯尼迪看法的大法官有史蒂文斯( John Paul Stevens)、金斯伯格( Ruth Bader Ginsburg)、貝爾( Stephen G. Breyer)以及索多梅爾( Sonia Sotomayor)。

首席大法官羅伯茲二世( John G. Roberts Jr.)同意他們的觀點,但是認為終身監禁不得假釋並不一定違憲。有些少年罪犯的罪行極端恐怖,心腸狠毒,不得假釋是很公正的判決。

大法官湯瑪斯(Clarence Thomas )認為罪與罰相等的問題和道德及社會情況緊密相關,是立法方面要解決的問題,得到一些法官的認同。

律師史蒂文生(Bryan Stevenson)認為法院的決定表示大法官們理解少年人比成年人的改變能力大,對於少年罪犯有利。

目前他正代表另一位佛羅里達的少年蘇利文(Joe Sullivan),蘇利文於13歲時犯下強姦罪,被判終身監禁,不得假釋。由於大法官們對格拉罕案件的決定,蘇利文可望得益。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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