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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棒殴人致失明 判赔3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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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5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安芷娴台北5日电)台北市1名简姓男子,民国95年遭1名盛姓男子持木棒殴打致右眼失明,法院先以重伤罪将盛男判刑6年确定,民事部分今天再判决盛男赔偿新台币300万余元。

判决书指出,今年33岁的简姓男子,95年8月6日与友人在东区KTV聚会,清晨7时步出KTV门口后,与盛姓男子一行人发生纠纷,盛男即持木棒痛殴简男,造成简男头部多处骨折,右眼视力仅剩光觉而达失明程度,因此住院休养近半个月。

法院审理时,盛姓男子辩称自己仅是持木棒“防身”,但法官调阅监视器画面后,认定盛男确有持棒打人行为,最高法院今年1月即依重伤罪判处盛男有期徒刑6年确定。

民事损害赔偿部分,简男原求偿700万余元,包含医疗费、看护费、精神慰抚金,以及计算至简男60岁退休的每月4万余元工资赔偿;但由于简男无法向法院举证自己的薪资求偿标准,法院最后以政府公布的基本工资1万7280元计算,判决盛男赔偿300万余元。全案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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