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法庭诱导认罪 法轮功学员坚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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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19日讯】(大纪元记者李舒云报导)6月14日,新加坡初级法庭17庭再次召开关于法轮功案件的审前会议。控方代表仍然通过视频的方式与法庭连线,声称将会有三位主控官负责本案。控方表示要给黄才华多加一条“破坏公物”的控状,因警方还在调查中,因此将于7月26日再次举行审前会议。

法庭诱导认罪遭拒绝

除了两位辩方律师外,当事人中只有不请律师、要求自辩的蔡永水先生进入庭内会议室。十年如一日、坚守鱼尾狮炼功点的71岁的蔡先生,被中央警署以五项控状起诉,一项是“违反公共秩序法”,四项是“破坏公物”。

法官提出,如果蔡永水求情,可以减轻罪名,将控状减为两条或一条。蔡先生严正拒绝。“不,我不同意这样做。我们做的事是应该受到新加坡宪法保护的。我们为什么要去承认这个东西?你承认一条,就等于有罪了嘛,所以我完全不要!”


蔡先生认为法轮功学员所做的一切都是在行使民主和宪法赋予人的基本权利,是和平理性的。(大纪元)

黄才华多了一条控状

黄才华女士聘请的律师代表她参加这次审前会议,会议结束后告诉她,她又多了一条“破坏公物”的罪名。这样一来,黄女士的控状将增加为八条,除了“破坏公物”外,还有因在中使馆前展示“制止中共把迫害法轮功延伸到新加坡”的横幅而被控触犯了杂项法(公共秩序和骚扰)等。

她的律师开玩笑道:“政府要多给你一点压力。”黄女士跟他说:“我们还会像平常一样,到街边去讲真相,根本没有任何的压力。”

至于为什么又多加了一条控状,黄女士表示她的律师没有说。

黄女士说:“我们会好好准备啦。它(指新加坡政府)如果觉得法律可以解决这样的事情的话,那么我们会充分准备,上庭跟他讲这个道理吧。”

辩方代表律师将要求撤诉

另五名法轮功学员涉及同一个案件,其中四名被控“破坏公物”,一名被控“唆使”。他们五个人的代表律师戴安娜在审前会议结束后,接受了采访。

她说:“我认为这些指控都是不公正的,我们会写信去要求撤诉。法轮功被迫害的证据遍布世界,但是他们(控方)不承认迫害,而将这些荒谬的指控强加于法轮功学员身上。我们会尽最大努力,写信给律政署,希望警方能理智地撤销所有的控状。”

不可被剥夺的权利

除了“破坏公物罪”外,当事人蔡先生也被控违反新的公共秩序法。

蔡先生回忆:“去年10月14日下午,我像往常一样在鱼尾狮桥下摆上展板,炼功打坐。七、八个警察过来,说我触犯了新制定的公共秩序法,没收展板,强令我必须走。我说,走,有个条件,拿回展板,这些都是私人物品。警察不还,那我不走,我要维护宪法赋予我的信仰自由。接着被强行带到中央警署,戴上手铐。”

蔡先生说:“法轮功学员所做的一切都是在行使民主和宪法赋予人的基本权利,是和平理性的,没有触犯法律。新加坡有条法律:知情不报是要面对法律的制裁的。我们揭露中共迫害法轮功学员,如活体摘取学员器官并出售等等罪行,是在呼唤正义和良知,为早日制止这场毫无人性的迫害而尽力,于国于民都是大好事。”

新加坡宪法明文规定,公民有信仰自由,言论自由,有传播信仰的权利,当信仰被人歪曲、侮辱、诽谤时,有纠正别人误解的权利。但是,蔡先生说:“在新加坡,很多人,包括警察都遗忘这些最基本的权利。”有几次,警察来没收蔡先生的展板,老人家和蔼地对他们说:“我们这是受宪法保护的,宪法赋予我们信仰自由,炼功讲真相是我们应有的权利。”那些小警察像想起来似的‘噢’的一声,点点头就走了。

起诉案背后的因素

根据追查迫害法轮功国际组织记载,从2001年至2006年,新加坡当局先后六次起诉法轮功学员,罔顾宪法赋予人民的基本权利,并有多次是在证据严重不足的情况之下,强行判决。

虽然都是针对法轮功学员揭露迫害真相的活动,但是控状的名目却是一直花样翻新,包括“妨碍警方办公”、“分发无准证光碟”、“无准证集会”、“诽谤李岚清”,以及因为在中使馆对面打出“7.20绝食抗议中共灭绝人性的迫害法轮功”的横幅,而被新加坡警方以“展示侮辱性的文字骚扰”起诉。此次的“违反公共秩序法”、“破坏公物”和“唆使他人”是新的指控。

蔡先生讲, 2006年7月,他被警方以“无准证集会”的罪名起诉,就是因为迫害法轮功的元凶李岚清来新加坡。 去年10月,又因为胡锦涛要来参加APEC峰会,警方就发“驱逐令”(Move-on Order),禁止法轮功学员到鱼尾狮讲真相。◇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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