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轮功学员被非法判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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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25日讯】(大纪元记者吴辛综合报导)河北省法轮功学员李泽梅于二零零九年十月七日被警察从家中抓捕,三次被非法开庭,最后被玉田法院非法判刑三年,于二零一零年五月十七日被秘密劫入石家庄女子监狱。

据明慧网报导,李泽梅来自河北省玉田县暖泉河,今年三十几岁,是一个为人爽快、热心肠的好人。二零零九年十月七日,李泽梅被玉田城关派出所警察从家中非法抓捕,家中电脑和打印机等私人物品被非法抄走。警察把她关押到玉田县看守所后,不让家人接见。

二零一零年三至五月,玉田县法院三次以所谓开庭、起诉书的名义枉判李泽梅。第一次开庭二零一零年三月二十二日;第二次开庭四月二十日;第三次开庭四月二十九日。三次参与非法庭审的人员:审判长唐连华、审判员桑泽涛和张宝存、公诉人孟庆国、书记员刘丽影。最后玉田县法院非法判李泽梅三年。

二零一零年三月二十二日,玉田县法院对李泽梅第一次进行所谓的“庭审”,北京律师张传力在近两个小时的辩护中,力证法轮功学员没有违反中国法律,信仰自由受中国宪法保护,要求立即释放李泽梅。面对律师有理有据的辩护,法官也不得不点头承认信仰自由,但仍不敢当庭释放李泽梅。

张传力律师在近两个小时的辩护中指出:信仰法轮功是受宪法保护的,属信仰自由的问题:书写、传播“法轮大法好”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是言论自由问题。中国宪法规定:公民有信仰自由的权利。应立即无罪释放当事人。没有搜查令抄家本身就是违法的,非法抄走的私人物品应立即归还当事人,并赔偿损失。

律师强调,目前给法轮功学员所谓定罪的依据——刑法三百条“利用×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和法轮功根本就没有任何关系。首先,没有任何一项中国法律规定法轮功是×教。既然不是×教,何谈利用×教破坏法律实施?其次,法轮功学员信仰真善忍和传播真相,受宪法保护,本身就是合法的行为,怎么会破坏法律实施呢?究竟破坏了哪一条法律?受害者是谁?造成了什么后果?律师指出,说法轮功是×教没有法律依据。所谓公诉人孟庆国说有“两高的解释”,律师要他当庭拿出来,并指出两高的解释没有法律效力。唐连华赶紧说:不要在这里谈司法解释和法轮功定性问题。

律师要求立即无罪释放李泽梅。而法院采取休庭伎俩,把李泽梅押往玉田看守所。李泽梅白发苍苍的母亲想再看看女儿,被法警挡住。

李泽梅的父母都已年过六旬,母亲因半身不遂行走不便,自女儿被非法抓捕几个月来,他们忧心如焚,老实厚道的父亲用三轮车拉着母亲,多次到城关派出所、玉田公安局、法院等部门,要求释放自己的女儿。而受“六一零”操控的玉田法院,不顾事实,违反法律,之后又两次非法开庭对李泽梅非法判刑三年。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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