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婷 : 江迅应公开梁姓之真名 以利法庭查实真实身份

沈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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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8月13日讯】2008年4548号民事诉讼案于江迅告沈婷诽谤一案2008年7月21日在沈婷缺席的情况下,香港区域法院周兆熊法官作出一审判案书,判决沈婷败诉,赔偿85万港元。

沈婷在6月14日以特快专递发信给香港区域法院主审法官要求推迟7月12日的法庭审讯,后又再次在7月5日委托朋友亲自递信到区域法院六楼,要求将庭审押后至9月中开庭。

本案主审法官分别在7月5日和7月7日对沈婷的二次请假作出了“拒绝被告人的申请,审讯如期进行”。但沈婷在收到主审法官二封书面命令时,已是美国时间7月12日上午,香港时间7月12日晚,此时法庭审讯的第一天已结束,沈婷就是立即动身也赶不上法庭审讯,因此沈婷缺席本案的审讯而败诉。

沈婷已向香港区域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2008年7月21日缺席审讯判案书,香港区域法院命令于2010年9月6日上午9时30分在香港区域法院7号法庭再次开庭审讯。

以此证明此案并没有结束,还在进一步的审理中,望各界媒体于2010年9月6日上午9时30分在香港区域法院7号参加旁听,密切关注本案的进一步审理。

任何犯罪都要有受害者的,若受害人不能证明其受到的伤害和损失便能获取赔偿,就会出现了很多没有受害者的罪案。

在诽谤案中,一个明显缺陷就是有些受到舆论批评的人,可以利用起诉,来抵消舆论影响,转换议题,掩饰自己,逃避查处,还可以使批评人蒙受各种损失。这样案子在中国大陆就是以言之罪,势必发生寒蝉效应,今天此案发生在一国两制下的香港,让我们静观其变。

沈婷

2010年8月12日 (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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