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露十年迫害本质

法轮功人权出版“联合国人权报告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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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9月17日讯】(法轮功人权报导)法轮功人权近日出版了《联合国关于中共迫害法轮功学员报告汇编》。该书收集了联合国十年来的人权年度报告中,关于中共对法轮功学员的人权迫害的指证,以及联合国对于中共违反世界人权公约的谴责。 

报告下载: http://www.falunhr.org/Temp/UN/2010UN-ChineseReport.pdf 

法轮功受迫害真相遍及联合国人权报告

自99年迫害发生,联合国每年都收到对中共对法轮功学员人权迫害的指控。尽管中共当局一再否认使用暴力手段残酷镇压法轮功学员,并没有停止联合国十年来就法轮功学员遭受的迫害发表了七十多个官方报告, 报告涉及了中共当局在各个人权方面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包括:限制宗教或信仰自由、限制言论表达自由、酷刑折磨、非人道虐待、对妇女的迫害、在押法轮功学员的死亡、活体摘除器官、滥用药物、经办法轮功案件的法官与律师受到的干扰等。 

另外,虽然这些报告与文件中收录的案例足以证明迫害的存在与惨烈,但也只是中共迫害亿万名法轮功学员的“冰山之一角”。

2006 年3月10日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发表了由特派员曼佛克‧诺瓦克教授(Professor Manfred Nowak)撰写的的报告,题为《酷刑与残酷、非人道或有辱人格的虐待或处罚–中国,报告号码:E/CN.4/2006/6/Add.6》(Report on Torture and Other Cruel, Inhuman or Degrading Treatment or Punishment: Mission to China, E/CN.4/2006/6/Add.6)。报告中说,“自从2000年以来,该特派员(作者注:即诺瓦克教授)与他的前任已经向中国(共)政府提交了314个有关酷刑的案件,涉及1,160个人士。”报告以表格的形式表明,在遭到酷刑折磨的受害者中66%是法轮功学员;近70%的酷刑实施地点是在拘留所、劳教所和警察局;80%以上的酷刑实施人员是警察、国安官员、劳教所和监狱看守。

在2009 年5月29日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发表的、题为《推动与保护所有的人权,公民权利、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社会与文化权利,包括发展权利》(Promotion and Protection of All Human Rights, Civil, Political,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Including the Right to Development, A/HRC/11/2/Add.1)的报告中“中国:在押法轮功学员的死亡”一节中收录了16名法轮功学员被迫害致死的案件,包括知名歌手于宙的案件。在报告中,撰写人特派专员飞利浦‧阿斯顿(Philip Alston)还附上了他在2009年3月13日–报告发表的2个多月前—写给中共当局的信,要求对该16个死亡案件进行调查,对凶手绳之以法,并对家属进行补偿。

联合国人权特派专员对于中共穷追不舍

中共对于联合国特派专员们大部分的调查的是不予回应或者进行抵赖,这也恰恰表明中共当局无法否认使用暴力迫害法轮功学员,而联合国特派专员们并没有因为中共的抵赖而放弃了对它的谴责。

当法轮功学员被活体器官摘除的暴行公布于世之后, 联合国三位特派专员于2006年8月11日联名致函中国政府要求中国提供确凿的证据来反证明此事,他们是联合国“酷刑问题”特派专员诺瓦克教授, 联合国“宗教信仰自由”特派专员贾汉吉尔(Ms.Asma Jahangir)和联合国“倒卖人口” 特派专员胡嗒女士(Ms. Sigma Huda)。

(报告号码:E/CN.4/2006/6/Add.6 , para 107,
原文网址:http://www2.ohchr.org/english/bodies/chr/special/sp_reportshrc_4th.htm)

中共当局当然无法提供相关的证据与数据,对于联合国的指控所问非所答,对于事实加以抵赖。但如此重大的人权犯罪,怎么可以轻易的不了了之呢? 第二年,特派专员们继续他们的指控,在他们的报告中说:“政府(中共)的先前答复中有一个关键的问题没有解决。那就是器官移植的数量要比可查来源器官的数目要超出许多。这些可查来源的器官包括:根据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2005年提供的,每年有不少死刑犯人被处决,其中有不少捐献了器官;来自亲属的自愿捐献,但由于文化原因,人们一般不愿死后捐献器官;脑死亡器官捐献者。不仅如此,宣传中提到的完全吻和配型等的等待时间之短意味着存在着一个器官移植的电脑配型系统和一个大型的活体器官来源库。可供器官与可查来源器官的数量差别可以从对法轮功学员的器官摘除得到解释。从2000年开始的器官移植数目增长和对法轮功学员的镇压的开始在时间上相符和相关。……对器官移植来源的全面解释,比如自愿捐献者或处决的死刑犯,就可以排除对法轮功学员器官摘除的可能性。因此这里重申对2000年到2005年间器官移植数量与可查来源器官的数目差别要作出解释。” (报告原文可从联合国官方网址下载:http://www2.ohchr.org/english/bodies/hrcouncil/7session/reports.htm 文件号:A/HRC/7/3/Add.1)。

联合国报告为主流社会所认同 

联合国发表的所有人权报告与文件是世界最具威信的第三方佐证,也是各国法律诉讼的提交文件之一。 因为报告的撰写人都是独立于其它政府的人权专家(详见下面的背景知识的第一部分)。因此,这些报告与文件是向政府机构、司法部分、媒体、社会名流等讲真相的一个很好的依据,特别是一些政府机构在制定对中共当局的外交、人权政策时需要参考具有权威性的独立报告。

除了独立性之外,联合国所发表的人权报告还具有权威性,因为它是世界上最具普遍性和代表性的政府间级的国际组织(详见下面的背景知识的第二部分)。因此,不论是中国内外的法轮功受害者、受害者家属或律师都可以利用联合国所发表的报告与文件中的内容作为起诉中共对法轮功学员迫害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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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知识

1. 关于联合国人权机制与联合国人权特派专员

以《世界人权宣言》的精神为基础,联合国历年通过了许多人权方面的公约与宣言。根据这些公约与宣言,联合国设立并委任相关的特派专员(Special Rapporteur)、工作
组(Working Group)与委员会。这些特派专员、工作组或委员会的成员大都是人权方面的专家、法律界以及相关领域广受尊敬的杰出人士,他们统称为联合国人权专家。这些人权专家在其所委任的领域监督各国政府遵守与落实相关的国际人权公约或宣言中所规定的人权标准。例如,反酷刑委员会监督各国政府遵守与落实《国际反酷刑公约》,而信仰自由特派专员主要关注侵犯信仰自由方面的人权迫害。这些特派专员、工作组或委员会所关注的人权领域涵盖了《世界人权宣言》中所规定的基本人权,所以他们统称为“联合国人权机制”。

联合国人权机制在保护人权方面具体的工作方式与作用大致有两方面。第一是定期审查各国的人权一些特定领域的报告,例如儿童权力,妇女歧视,公民权力保障等方面的人权状况,或者是直接去一些国家实地考察。第二是接受处理人权侵犯个案的投诉。例如:当“酷刑问题”特派专员接到酷刑折磨的申诉时,他就会向有关政府质询调查,要求做出解释,敦促有关政府遵守人权方面的公约或宣言。当某一国家某一方面的人权侵犯个案大量出现时,特别是大规模、系统的迫害,这类机制也会对该国人权侵犯的全面状况发表意见。当出现比较严重的情况时,特派专员有时会采取联合行动,以示他们的特别关注。

自上个世纪60年代后期起,独立专家在联合国人权体制内一直扮演越来越积极的角色。根据联合国经济和社会理事会第1235号决议,前人权理事会委托工作组、后期是专家调查那些被特别批评严重、有系统地侵犯人权的缔约国的总体人权形势(具体国家授权令)。随着1980年成立强迫或非自愿失踪工作组,委员会创建了第一个全球授权的专题机制。联合国酷刑问题特派专员被授权在所有缔约国调查酷刑、残酷的、非人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惩罚的现象,并向联合国提供年度报告和评估。独立专家也被选进联合国人权条约机构、被委托跟踪调查所有缔约国方执行各自条约义务的情况。

现在联合国的特派专员们都是人权问题的独立专家。他们是通过选举而成为联合国人权条约机构的报告员的,并受联合国的委托对那些被指控严重违反联合国人权公约的国家进行调查并撰写报告。比如,上面提到的联合国“酷刑问题”特派专员曼佛克‧诺瓦克教授在他的一个报告中说,“作为一名独立的联合国专家,我不是联合国的雇员,既不拿工资,也不收酬金。换句话说,我靠在维也纳大学人权教授的全职工作维生。”这些特派专员们任期不超过3年,但可以连任一次。

2。 联合国发表的人权报告具有权威性

联合国人权报告的权威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A. 联合国有192个会员国,是世界上最具普遍性和代表性的政府间国际组织。

联合国还是国际法的主体。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联合国的宗旨之一是促进对于全体人类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为实现其宗旨,联合国所遵循的原则之一是: 各会员国应该忠实履行他们依宪章规定所承担的义务。

B.落实联合国人权条约是缔约国的法律义务

联合国人权条约有七个核心人权条约,针对每一个核心条约,联合国设有相应的委员会来负责监督该条约的执行情况。这些委员会是: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 人权事务委员会,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 禁止酷刑委员会,儿童权利委员会,移徙工人委员会。中国一共签署了二十一条的人权公约。

联合国的文件《人权概况介绍第30号》中说,“七份核心国际人权条约为缔约国在国家一级增进和保护人权设定了法律义务。当一个国家通过批准、加入或继承接受了一个这样的条约,它就承担了落实该条约所阐明的权利的法律义务。……因此,每一个条约都设立了一个国际独立专家委员会,通过各种手段来监督其条款的执行情况。”“条约机构履行一系列职能,以监督缔约国是如何执行条约的。所有条约机构都被授权接受并审议由缔约国定期提交的报告,其中详细说明条约条款在其本国的执行情况。他们发出准则协助各国编写其报告,制定一般性评论解释条约条款并就与条约相关的专题组织讨论。有些(不是全部)条约机构,还履行若干额外的职能,以强化缔约国对条约的执行工作。一些条约机构在缔约国选择这一程序的情况下可以审议个人声称其权利被缔约国侵犯的投诉或来文。有一些还可以进行调查。”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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