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纪元1月10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苏龙麒台北10日电)立法院今天三读通过天然气事业法,规定公用天然气事业应定期检查,但家庭用户的定期检查不得收费,违者最高可处新台币50万元;检查时也不得有推广、销售商品的行为。
立法院下午三读通过天然气事业法,根据通过的条文规定,公用天然气事业应定期检查家庭、商业、及服务业用户之管线,并记载结果,如不合规定,应通知用户限期改善,用户也可要求检查。
条文规定,家庭用户的定期检查,不得另行收费,违者可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锾,并通知限期改善,届期不改善者,得按次连续处罚至改善为止。条文中也规定,检查时不得有推广、销售商品的行为。
根据三读通过的条文,公用天然气事业的气源成本变动时,应按变动金额同步调整天然气售价,并于调整起7日内报请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备查,未依规定擅自调整售价或基本收费,可处50万元以上、250万元以下罚锾,并通知限期改善,届期不改善者,得按次连续处罚至改善为止。
对于天然气的售价与基本收费、天然气管线设备收费,条文中规定,都需依经济部规定的计算准则核算,业者也应报经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再转请经济部核定。
如果漏逸天然气导致公共危险者,行为人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锾;致人于死者,处无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并科1000万元以下罚金;致重伤者,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500万元以下罚金。
过失漏逸天然气导致公共危险者,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锾;法人的负责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从业人员,因职务而犯罪者,除处罚行为人外,法人也科以各该项罚金。
条文中也规定,无中华民国国籍者不得为天然气事业的发起人、董事或监察人。
经济部初审时表示,目前台湾约有290万天然气用户,但原本都没有专法规范,天然气事业法三读后,可望保障用户权益、确保设施安全及预防灾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