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军车避缴费 农民被判无期 大众鸣不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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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1年01月12日讯】(大纪元记者文华综合报导)前不久河南省对一个农民冒充军车、偷逃过路费被判处无期徒刑,如此重判,民众质疑声不断。专家称此举不应按刑法处理,各地的土政策不应成为国家刑法制定的标准,民众称官员贪污受贿数千万只判十多年,而一个农民挣了20万却判无期,真是“官民有别”啊。官方称其8个月内少缴368万通行费,可见收费之高,军队特权之大。

拉沙挣20多万,路费逃368万

据大陆媒体报导,为避免缴纳高速公路上的通行费,河南省禹州市农民时建锋在购买两辆货车后,又买下两副假军用车牌,经营运送沙石业务。8个月时间里,两车免费通行高速公路2361次,骗免通行费368万余元。2010年12月,他被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200万元。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法院一审刑事判决书称,买车后,时建锋在禹州的路边看到办理假军车手续的电话,“为了不交高速的过路费,多挣钱”,他购买了两套假军用车牌“WJ19-30055”、“WJ19-30056”,还购置了假军装、假军车行驶证、驾驶证等物品,均以河南武警总队许昌支队的名义办理。2008年5月至2009年1月间,每天跑二三趟,大概挣了二十多万元。

“偷逃过路费”地方定刑法?

2010年12月21日,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时建锋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法院的依据是2002年4月10日正式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三条:“使用伪造、 变造、盗窃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骗免养路费、通行费等各种规费,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而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正是关于诈骗罪的规定。

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对依法应当交纳而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的车辆,有权拒绝其通行,并要求其补交应交纳的车辆通行费。该规定并没有授与行政处罚权,也无任何处罚措施。也就是说,发现司机有偷逃过路费的行为,只需补缴过路费,并不需承担刑事责任。

不过2008年云南省在全国首次规定:偷逃过路费可按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据说那年云南省全部收费公路一年大约收入23.2亿元通行费,而不法份子偷逃近1亿元。为了严厉打击“倒卡”行为,云南省作出地方性规定:偷逃通行费数额2000元以上的,按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可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

此举在社会上引起哗然。不少法律界专家和律师提出质疑,认为就偷逃通行费的行为本身并不构成犯罪。他们还呼吁,为消除地方制定刑法之嫌,建议最高法院对此类行为出台司法解释予以规范。继云南之后,江苏、四川两省也分别于2009年6月、2010年10月作出规定:对于严重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的行为,可以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官民大不相同啊”

民众对此议论纷纷。有的说,“免费通行高速公路2,361次,偷逃过路费368万余元。这是什么路,平均一次通行需要1,500以上。这不是雁过拔毛,而且雁过驳皮抽筋。”

有的说,少缴了过路费368万余元,而他只得了20万,那些钱哪去了?可能让利给运货方了,这说明高速收费太高了。“可怜的农民!可怜的中国老百姓!”

民众议论最多的是对贪官的不满。“贪官贪污几千万甚至几个亿,也不会判这么重,而普通老百姓贪污360万,就判无期啊?官民太不相同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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