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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国票金股东持股超标未报 遭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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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24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吴静君台北24日电)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今天对国票金融控股公司大股东耐斯集团关系企业持有国票金股权超过5%未申报,遭金管会处罚新台币200万元,并且限期1个月内补申报或卖股。

金管会表示,检查局民国100年度对国票金进行查核发现,世界资融股份有限公司、华基国际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华康国际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耐斯资融股份有限公司、耐斯投资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资通国际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国证投资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台富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等8家都属于同一人、同一关系人,以99年9月13日为基准,对国票金持股为5.36%,超过5%,但未向金管会申报。

依据金控法规定,金融控股公司设立后,同一人或同一关系人单独、共同或合计持有金控公司股权总数超过5%者,应自持有日起10日内,向主管机关申报;持股超过5%后累积增减逾1个百分点者,同样要申报。

金管会表示,耐斯集团关系企业由于对法律不注意及内部疏失,而有持股超标却未申报情形,罚世界融资等8家公司共200万元,并且限期1个月内补正,也就是补申报或者卖股。

金管会表示,去年8月国票金另一大股东德安开发(属美丽华集团)等7家公司,也是同样属同一人、同一关系人持股超过10%,未向金管会申报,也遭金管会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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