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海外反腐重点 亚洲排第二中国成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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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1年11月04日讯】(大纪元记者秦雨霏编译报导)据美国Chadbourne & Parke律师事务所最近公布的一项研究显示,亚洲地区的个人遭美国《反海外腐败法》(FCPA)调查及起诉的比例仅次与中南美洲,排名全球第二,中国已成为美方关注的焦点。此外,公司高管已经成为执法机构打击的对象,而不是涉嫌贿赂的公司。

报告研究了过去6年来针对个人的反腐败执法趋势,报告作者,Chadbourne & Parke律
师事务所纽约合伙人皮勒(Scott Peeler)说,行贿罪的刑期在近年来急剧增加。在所有遭到起诉的行贿案中,中南美洲占44%,亚洲占32%,21%在非洲,只有3%在欧洲。

该报告指出,贿赂金额并非是否面临刑事或民事责任的最大因素,更重要的是,个人在贿赂案中角色的份量及参与程度。

皮勒说,这项研究的起因是他的国际客户不仅关注在行贿事件中他们的公司会承担何种责任,公司高管也担心自己是否会受到惩罚。

据《反海外腐败法》,直接或间接行贿非美国政府官员以获得业务优势是非法的。根据来自香港和中国大陆的消息来源,无论是美国司法部还是证券交易委员会(SEC)都在根据该法进行调查和检控方面投入更多的资源和精力。

上海普衡律师事务所(Paul Hastings)合伙人Lesli Ligorner表示,近来的一个显着的趋势是,美国当局在国际执法方面已更加注重亚洲。例如,司法部已成立一个专门针对中国的特别工作小组。

香港欧华律师事务所(DLA Piper)合伙人谭月明(Yuet Ming Tham)表示,在过去的两年中,中国和印尼都受到司法部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关注,监管机构已明确表示,他们将密切关注企业在这些国家的业务操作情况。

然而,一个棘手的问题是法律管理的范围,因为司法部和SEC对政府官员和政府工具定义比其他国家要广泛得多。在许多亚洲地区,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比较普遍。但据上海霍金路伟(Hogan Lovells)律师事务所律师陈道正指出,“司法部把这些都作为政府机构对待,所以,如果你与他们有业务,这就会导致出现违规的风险升高。”

谭月明还指出,美国公司可对全职员工进行某种程度的控制,也比较容易监督其活动。但对于业务活动中的第三方,如代理商,经销商和顾问,她强调说仅仅在一个合约中加入代理商不得行贿的条款,并不能保证他们会遵守反贿赂的规定。

该报告还发现,美国执法机构的反腐败诉讼越来越多的针对个人,而非其所属的公司。谭说:“这一执法趋势是应参议员们的要求,他们认为惩罚个人,而不是公司,会发出更有力的信号。”

该报告还发现,高级管理人员是最有可能被遭到刑事或民事受贿罪起诉的个人。谭指出,一些企业高管已被监禁或面临与其所经营海外公司不当行为有关的严重指控。她补充说,美国政府去年发起的《反海外腐败法》执法行动的数量破记录,而相关处罚也日益严厉。

报告指出,自2007年以来,美国政府依据该法对企业法的执法行动不断创下年度记录。由司法部去年收到的罚款,总额接近20亿美元,而在2004年,罚款的数量仅2,820万美元。在去年有74宗根据《反海外腐败法》起诉的案例,但在2009年只有39宗。

(责任编辑:毕儒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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