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假人敲诈电视台? 民众称或“彭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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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1年12月05日讯】12月1日,成都职业打假人刘江因举报电视台刊登虚假广告而被告上重庆法庭,重庆市检察院起诉他涉嫌敲诈勒索300余家电视台共计242万元,法庭宣布此案择日宣判。不过中国大陆各地民众集体声援刘江,认为刘江案审判导向意义巨大,如果刘江被判有罪,将等同于打假界的“彭宇案”。

打假“电视医疗广告”

据《南方都市报》报导,刘江1996年开始职业打假,被称作“成都打假第一人”。自2005年起,刘江主要针对媒体发布的药品、食品、保健品等方面的虚假广告进行打假索赔。

重庆市万州区检察院起诉书显示,2008年6月,被告人刘江发现,全国各地许多电视台播放的医疗广告存在夸大医疗效果等违法行为,随后,刘江先后招募了胡海天、莫天和等人为员工,分别安排到相关的省市住下,收看当地电视台播放的医疗类广告,并将广告录下制成光盘,然后到当地购买广告中播出的产品。

刘江随后制作举报材料,并由胡海天、莫天和等打印并邮寄到每家电视台所在地的党委、政府、工商局、药监局、广电局等相关主管部门。检方的起诉书称,各地电视台受到相关处罚后,一般都会与刘江联系。在与电视台的联系中,刘江就会以举报该电视台相威胁,向其索要钱财。通过这种方式,刘江等人共向全国309家电视台及广告经营单位进行敲诈勒索。

据查,从2008年6月至2010年8月,刘江等人以举报相威胁的方式,共向河南、山东、四川、江西、安徽、湖北、贵州、云南、江苏、福建及重庆等省市的309家各级电视台索取资金共计242万余元,涉案多达300余起。

获得“赔偿”后被举报

该案最终发于重庆万州区。据介绍,2009年3月,刘江第一次向万州区工商、药监等多个部门举报万州电视台违法发布虚假广告的情况。事隔一个月后,4月,刘江再赴万州进行了第二次举报,他手中有根据广告宣传购买的药品。

在刘江举报后,万州区有关部门对电视台的虚假广告播出展开调查,责令电视台停止发布虚假广告。于是电视台医药品广告承包人王某与刘江取得了联系,对购买有药品的刘江作出“赔偿”。

2010年6月,广告承包人王某向万州区公安局举报,称刘江等以举报电视台刊播虚假广告为由,勒索钱财。8月19日,在45岁生日这天,刘江在成都的家中被万州警方带走,随后被刑拘。据悉,刘江案的举报人、重庆万州电视台医药广告承包商王某现在亦被警方以涉嫌发布虚假广告立案调查。

所得钱财性质之辩

庭审中,检方认为,被告人刘江、胡海天以及莫天和等人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触犯刑法规定,证据确凿,应该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刘江的代理律师林佳尧在辩护中称,对于300余家电视台打的虚假广告,检察机关没有异议,这说明刘江打假不是无中生有。而他所得收益,大多是有关单位给的劳务费、举报奖励等,不具有敲诈勒索的性质。

林佳尧认为,敲诈勒索罪的客观要件是行为人以威胁或要挟等方法给予被害人精神压力,迫使被害人对其财物作出有利于行为人的处分。但纵观本案,各电视台是在受到相关处罚后,才主动与被告联系,双方商谈的是对被告购买的伪劣药品成本,及被告为了维权产生的费用(如差旅费、光碟制作费、员工工资等)进行赔偿。

林佳尧在辩护中称,“被告不是在索赔过程中以举报相威胁,达到多赔偿之目的,而是在提出索赔前就已经实施了举报行为”,被告要求电视台赔偿是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被告在举报前购买了违法广告推销的产品,在酒店住宿时收看到了电视台的违法广告,均形成了消费和服务关系,是消费者,“每个公民都有举报的权利和义务。”

辩护律师还提及了检方证据上的瑕疵。例如,在检方所罗列的300余家电视台中,山东95家电视台中有9家所在地,或是行政区划中不存在或是地图上查不到。而多家电视台所提供的证人证言基本为中性。法庭也承认,这些证人证言中“体现不出敲诈的意思”,并以此拒绝了律师要求当庭播放的请求。

同时,被认定涉嫌诈骗的242万元,并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都是由受害的电视台转账支付的,不能证明都是赃款。这其中,有部分被相关电视台明确认为“赔偿以及奖励款项”。

职业打假人集体声援

刘江案已历时一年有余。其间,中国大陆各地职业打假人多次集体声援,力图证明刘江无罪。及至本次开庭,更有大批职业打假人云集重庆万州,参加本案庭审旁听。

最为知名的职业打假人王海一直关注刘江案件进展。王海认为本案中刘江根本就构不成刑事犯罪,他的购买、举报、索赔一系列的举动完全是“一个普通消费者的维权方式”。他说,这个案子从本质上而言是一个“打击报复”行为,是一个单一的个案。“如果刘江被判有罪,即是说司法机关在放任300多家电视台播放虚假广告,而把一个对此进行举报的消费者定罪”。他反问,“这是一个怎样的导向?”

参与庭审旁听的另一位职业打假人刘殿林认为,本案标本意义巨大,等同于“彭宇案”的影响力。他说,就整个庭审而言,刘江的做法并无不妥,“如果刘江真是诈骗,判罪是罪有应得;如果无罪而遭遇不公正审判,则不论对这个群体还是整个社会,都是巨大的打击。”

根据此前媒体调查,职业打假已经是一门产业,消费维权案中职业打假人占较大比重;职业打假人出现规模化、分工化,他们组织公司或团体购假,再由专人诉讼。王海以及其他职业打假人也申明,职业打假这个行业已经走过16年历程,自我完善与抗风险能力日趋增强,“即便刘江被判有罪,也不会是行业的末日,相反更会增强个体的自我保护能力。”

(责任编辑:肖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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