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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
【大纪元3月26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麦育玮新北市26日电)张姓男子认为知名布袋戏家族第2代黄姓负责人侵权,提出告诉。台湾高检署侦办后,认为张男仅拥有布袋戏的重制权,并不拥有全部著作财产权,因此对黄姓负责人不起诉处分。
根据不起诉处分书,张男主张于民国93年出资新台币3500万元请黄姓负责人制作布袋戏剧集100集,且双方订有合约书与出资应聘证明书,但黄姓负责人将其中40集的公开播送权另外卖给其他公司,并在有线电视公开播送,因此认为黄男与其他公司侵权,愤而提告。
不起诉处分书说,黄姓负责人指出,布袋戏剧集是自己制作的,自己请人来拍摄,操作师父有十几个人,也是自己录音,制作口白。他说,张男的公司后来付款不正常,而且告诉人只是录影带出租部分的总代理,他并没有把权利卖给张男。另外,在出资应聘书部分,也只是出具给压片商的非盗版证明用文书,法律性质并非契约。
不起诉处分书指出,张男第1次控告时,地检署对黄姓负责人处以不起诉处分,吴男不服,再提上诉。
高检署侦办后,认为张男仅拥有布袋戏的重制权,认为布袋戏是由黄男的公司制作,再由张男购买,而非由张男出资制作,因此张男并不拥有全部著作财产权,对黄姓负责人处以不起诉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