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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袋戲名家被控侵權 獲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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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26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麥育瑋新北市26日電)張姓男子認為知名布袋戲家族第2代黃姓負責人侵權,提出告訴。台灣高檢署偵辦後,認為張男僅擁有布袋戲的重製權,並不擁有全部著作財產權,因此對黃姓負責人不起訴處分。

根據不起訴處分書,張男主張於民國93年出資新台幣3500萬元請黃姓負責人製作布袋戲劇集100集,且雙方訂有合約書與出資應聘證明書,但黃姓負責人將其中40集的公開播送權另外賣給其他公司,並在有線電視公開播送,因此認為黃男與其他公司侵權,憤而提告。

不起訴處分書說,黃姓負責人指出,布袋戲劇集是自己製作的,自己請人來拍攝,操作師父有十幾個人,也是自己錄音,製作口白。他說,張男的公司後來付款不正常,而且告訴人只是錄影帶出租部分的總代理,他並沒有把權利賣給張男。另外,在出資應聘書部分,也只是出具給壓片商的非盜版證明用文書,法律性質並非契約。

不起訴處分書指出,張男第1次控告時,地檢署對黃姓負責人處以不起訴處分,吳男不服,再提上訴。

高檢署偵辦後,認為張男僅擁有布袋戲的重製權,認為布袋戲是由黃男的公司製作,再由張男購買,而非由張男出資製作,因此張男並不擁有全部著作財產權,對黃姓負責人處以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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