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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火表演 台最高罚1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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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9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蔡和颖台北9日电)台中市夜店大火夺9命,内政部今天提出消防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公众建筑物未来将禁止使用明火进行移动式表演,违者将处新台币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锾。

内政部长江宜桦上午在立法院内政委员会专案报告“台中市哈克饮料店(PUB)火灾事故检讨情形”时表示,内政部消防署增订消防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将室内明火表演纳入易生火灾行为,予以管理及罚则,预计1个月内完成相关程序,送行政院审议。

草案规定,公众建筑物及主管机关公告的场所,“禁止使用可以产生火焰、火花或火星等热点之物体或器材,进行移动式表演或类似活动行为”,但“设有舞台设施,并符合相关法令规定,经申请核可者,得不在此限”。

草案明列罚则,“管理权人未依第14条之1申请核可者,处新台币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缓”,“管理权人规避、妨碍或拒绝主管机关执行第14条之1之检查、复查者,处新台币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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