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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捕兽铗法条 台立院初审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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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8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杨淑闵台北 8日电)立法院经济委员会今天初审通过增订动物保护法第14条之 2,“非经中央主管机关许可,任何人不得制造、贩售、陈列或输入兽铗。”委请立委提案的动保团体并呼吁即刻展开宣导。

经济委员会审查动物保护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多个动保团体达成共识后,委请国民党立委丁守中等人提案的修正条文初审通过,除前述条文,还增订罚则。

违反动物保护法第14条之 2规定,未经中央主管机关许可,制造、贩卖、陈列或输出入兽铗者,将处以新台币1.5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罚款。

长期参与动保团体活动的国民党籍立委李庆华、丁守中,以及民进党籍立委田秋堇都十分关心修法进度,在场朝野立委,包括国民党籍立委李复兴、吴清池及民进党立委潘孟安等人也都表示支持。

李庆华说,只要60、70元,就可在五金行轻易买到的捕兽铗,不论对动物或人都太危险了,也重挫国家形象,让人觉得台湾很黑心。会议主席李复兴说,被捕兽铗夹住,大人用双手都扳不开。潘孟安说,夹伤的肢体都会断,受害猫狗会出血至死,太惨忍。

田秋堇说,流浪动物被弃养已经很可怜,不该再用伤害性这么强的武器伤害猫狗,台湾都市跟乡间也没有需要用到捕兽铗对付的凶狠动物存在;先进国家也多已禁用。

台湾动物社会研究会主任陈玉敏说,台湾社会用捕兽铗有50年以上历史,动保法民国87公布施行至今有12年多,捕兽铗却仍然存在。她希望后续的二、三读与公布施行作业早日完成,主管机关也必须提升执法效能,同时加强宣导民众不可再违法使用捕兽铗,否则许多民众放置捕兽铗,没人承认,还是难以开罚。

台湾动物紧急救援小组资深志工倪京台也表示,希望农委会与各县市动保执法单位今天就开始宣导,订定期限,让捕兽铗从五金行全面下架,并辅导制造及输出入的厂商停止制造及贩售,全台才能真正“零捕兽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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