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轮功难民诉讼在韩一审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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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1年08月18日讯】(大纪元记者金国焕韩国首尔报导)8月18日,韩国首尔行政法院以“修炼法轮功回国有受迫害的可能”为事实根据,对一名中国籍法轮功学员S(43岁)的难民诉讼作出胜诉判决。

在当天的判决书中,法院引用了包括大赦国际(Amnesty International)2011年度报告书(中国篇),美国国务院2010年关于人权状况(中国篇)的报告书, 英国内务部2009年6月10日公布的关于难民认定处理方针等最近最具权威的人权报告书。据此,法院判决称“在中国国内对法轮功修炼者的镇压依然在进行中,当局(对法轮功)的态度丝毫也没有改变。”

法轮功学员S此前向韩国政府(法务部)提出难民申请,法务部长官曾于2010年10月5日,以 “不属于会受迫害的充份恐怖范围之内”的理由,拒绝赋予S难民地位,并驳回了S提出的异议申请。今年1月26日,S向首尔行政法院提出诉讼。

S在裁判过程中表明,1999年7月20日,当时的中共党魁江泽民发动了对法轮功的全面迫害,只要是法轮功学员无论是谁,都是他们迫害的对象。

首尔行政法院判决原告“修炼法轮功回国有受迫害的可能”,并判原告胜诉。对于此次作出的法院判决,韩国法轮大法学会表示,这次判决是裁判部对中共迫害法轮功13年的真相,有了正确了解和认识。

首尔行政法院此前曾经给予两名中国籍法轮功学员难民申请胜诉判决,不过韩国高等法院和大法院先后否决了这一判决结果。

事实证明,韩国法院对法轮功难民的诉讼问题,一直以来观望着韩国政府的态度。法院虽然全面承认中共对法轮功的迫害,但仍然以“申请者并非是法轮功活动中的主导人物”为理由,对绝大部分法轮功学员的难民诉讼给予了败诉判决。

韩国法律界人士普遍认为,从法律专业角度来讲,法院对法轮功难民审理标准太过苛刻,极有可能涉及外交方面的因素,那就是中共压力。至于法院及法务部以“申请者并非是主导性人物或并非是负责人”,而做出不存在迫害危险的结论。这只不过是歪曲事实的借口而已,因为中共对法轮功的迫害本质上是属于群体灭绝(集体虐杀)。

据悉,在美国、加拿大、澳洲等西方国家,只要确定申请者是“法轮功修炼者”,就给予难民地位,在邻国日本也对法轮功难民给予“人道性滞留资格”,并且滞留期限“直到法轮功迫害结束”。

迄今为止,韩国政府(法务部)没有批准一位法轮功难民申请者的难民地位。并且在过去两年时间内,韩国政府强制遣返了10名中国籍法轮功学员。国际舆论谴责韩国政府的这种做法是“以人权作交易屈从中共,配合迫害”。

中共当局对法轮功的迫害始于1999年7月20日,据海外法轮功“明慧网”报导,截至2011年8月12日,公开报导的已经有3,434名法轮功学员被中共当局迫害致死。中共对法轮功的迫害至今仍未停止。

舆论认为,韩国政府遣返中国籍法轮功学员,违背了韩国本国法律和国际难民公约。法务部出入国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八节第二行规定:“法务部长官对于没有得到难民资格批准的个人、特别对于需要进行人道考虑认证的情况,根据总统令可以给予其滞留许可。”

韩国于1992年加入了“联合国难民地位相关条约”,该条约第33条,第1项规定,签约国不得以任何方式 ,以人种、宗教、国籍、特定社会集团的成员或是政治异见者为由,将其驱逐或遣送至有可能威胁生命或自由的危险地区国家。韩国1995年加入的“反酷刑条约”第3条,第一项规定,任何当事国不得向有证据证明可能会受到拷问对待的其它国家驱逐、遣返或引渡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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