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公布大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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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1年08月20日讯】中华民国第13任总统副总统选举及第8届立法委员选举之投票将合并举行,投票日期为101年1月14日,相关规定略述如下:

一、总统副总统选举:

中华民国自由地区人民,年满20岁,除受监护宣告尚未撤销者外,有选举权。有选举权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选举人:1、现在中华民国自由地区继续居住6个月以上者。2、曾在中华民国自由地区继续居住6个月以上,现在国外,持有效中华民国护照,并在规定期间内向其最后迁出国外时之原户籍地户政机关办理选举人登记者。爰此,海外侨胞除在台现有户籍满6个月以上者为选举人外(在台原有户籍如已迁出国外者,须于100年7月14日前【含当日】办理户籍迁入),曾在台设有户籍6个月以上,且现在国外并持有效中华民国护照,如在规定期间内完成选举人登记手续者,亦为选举人,惟均须返国后于(原)户籍地投票所行使选举权。

二、立法委员选举:

中华民国国民,年满20岁,除受监护宣告尚未撤销者外,有选举权。有选举权人在各该选举区继续居住4个月以上者,为公职人员选举各该选举区之选举人。爰此,海外侨胞限于在台现有户籍满4个月以上者(在台原有户籍如已迁出国外者,须于100年9月14日前【含当日】办理户籍迁入),始得参与各该选区之立法委员选举,并须返国后于其户籍地投票所行使选举权。

三、详情请上中华民国侨务委员会网站首页之第13任总 统大选相关资讯查询
(http://www.ocac.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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