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海外国民行使总统副总统选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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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依据中央选举委员会发布“中华民国第十三任总统副总统选举”投票日订于2012年1月14日,并自2011年9月15日至12月5日前受理在国外之中华民国自由地区人民申请返国行使总统、副总统选举权登记。

  二、 具有中华民国国籍,曾在国内设有户籍6个月以上,但现已迁出国外之海外侨民拟返国行使总统、副总统选举权者,务必于本(2011)年9月15日至12月5日前向其最后迁出国外时户籍所在地之户政事务所办理登记。

  三、 申请登记可以邮寄方式、亲自或委托亲友办理。应备表件包括申请书、有效中华民国护照基本资料页(影本)及写明申请人姓名地址之回邮信封(免贴邮票),委托他人办理登记者并应检附委托书。申请书及委托书可自中央选举委员会网站(http://www.cec.gov.tw)及侨务委员会网站(http://www.ocac.gov.tw)下载使用。

  四、 本次总统、副总统选举系与第8届立法委员选举合并举行,惟户籍已迁出国外之海外侨民申请返国行使选举权,仅适用于总统副总统选举,不包括立法委员选举。

  五、 相关资讯请上网站www.taiwanembassy.org/US/ATL查询,或电(404)870-9375查询。

(驻亚特兰大台北经济文化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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