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法轮功学员被起诉 律师:不构成犯罪

【大纪元2011年09月29日讯】(大纪元记者汪宏量报导)2011年7月25日,河北省承德市法轮功学员赵宝莉被第一次开庭审判。检察官指控赵宝莉制作法轮功光盘和图片,构成了犯罪。赵宝莉的代理律师在法庭上辩护:“起诉书认定制作法轮功光盘和图片的事实,无论有无都不构成犯罪。”

9月9日,赵宝莉案件进行了第二次开庭审判;9月28日进行了第三次开庭审判,代理律师一直坚持自己的这一观点。

赵宝莉是承德市供电公司职工,1996年开始修炼法轮功。修炼后,赵宝莉按照法轮功“真、善、忍”的标准,要求自己做一个好人;同时,她的身体变化很大,多年的胃病、乳房疾病都痊愈了。2011年1月5日晚,赵宝莉正在上夜班时,被警察突然带走,关押至今。

2011年7月25日,在承德市看守所的会见室内,赵宝莉被承德市双桥区法院刑事庭第一次开庭审判。参加庭审的人员有:庭长宋一民,主审法官魏文奎,法官谭振,公诉人双桥区检察院检察员蔡继军。赵宝莉聘请了两位律师为自己辩护。

检察官蔡继军指控赵宝莉在家里制作了法轮功光盘(神韵晚会光碟),和一些法轮功图片,破坏法律实施,构成了犯罪。

赵宝莉的两位代理律师当场为赵宝莉作了无罪辩护。

律师在辩护词中写道:“刑法制裁的是危害社会的行为,指控赵宝莉的制作光盘和图片的行为没有和社会发生任何联系,没有任何危害社会的事实,相反她经过修炼法轮功,自己的胃病、乳房疾病都痊愈了,对其身心健康、对家庭和睦、社会和谐,都有好处。”

“如果要制裁赵宝莉,不是在制裁犯罪,而实际是在惩治有利于公民和社会的行为。”

律师明确强调:“起诉书认定制作法轮功光盘和图片的事实,无论有无都不构成犯罪。”

律师在辩护词中最后写道:“历史车轮决不会倒转,就像当年对文革推波助澜的‘四人帮’,后来被追究刑事责任一样,真正破坏中国法律实施的人,可能是听命于某些领导的违法‘指示’,届时将难逃和违法的上级一起被追究历史和法律责任的命运。”

赵宝莉本人也为自己作了无罪辩护。

面对辩护律师有理有据的辩护,在场的法官和检察官都无言以对。

据知情者透露,由于受当地“六一零”头目的压力,赵宝莉没有被释放。9月9日,赵宝莉被进行了第二次开庭审判。

在法庭上,赵宝莉的律师辩护说:“赵宝莉家里的神韵晚会光盘只是个文艺节目,你们法官和检察官看不看文艺节目?它能对谁有危害呢?所以凭此说赵宝莉犯罪,纯属凑数的案子。”

在场的法官宋一民、魏文奎、谭振又一次无言以对。但赵宝莉仍未被无罪释放。

9月28日,赵宝莉被进行了第三次开庭审判。

据知情人士透露,在法庭上,检察官避开了律师的无罪辩护,只是想证实被告人赵宝莉制作了法轮功的光碟和图片;法官不是站在中立的立场上审判,而是在协助检察官。最后,法官宣布,要等待合议庭的审判结果。

9月28日下午,庭审结束后,赵宝莉的辩护律师接受了大纪元记者的采访。

尽管在采访过程中,律师不断地受到很多干扰,律师还是明确地告诉记者:“我国的现行法律,没有写法轮功是邪教。根据法律,法轮功的宣传品不是犯罪物品。”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不构成犯罪。制作法轮功光盘和图片的事实,无论有无都不是犯罪行为。”

记者随后采访了承德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兼“六一零”主任杨树增。

记者问杨树增:“是什么原因,根据什么起诉赵宝莉?”

杨树增恼怒地对记者说:“根据什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记者接着问:“根据哪条法律?”

对于记者的这一提问,杨树增更加恼怒地说:“根据哪一条,你是记者,你自己去找。”

随后,杨树增对记者破口大骂,还不断地威胁记者:“你有本事,你回承德来!”

9月16日,美国知名智库詹姆斯顿基金会在其《中国简报》中发表题为《六一零办公室:监禁中国人精神》的报告文章,文章说:1999年中共党魁江泽民为迫害法轮功而成立的“六一零办公室”,是未通过立法程序、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的、超越公检法运行的一个非法恐怖特务组织。

(责任编辑:徐亦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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