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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考绩法修正 “丙等条款”放宽10年内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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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2年10月04日讯】(大纪元记者耿豫仙台湾台北报导)〈公务人员考绩法〉“丙等条款”放宽,修正为10年内2次“吃丙”,该公务人员就得走人。此外,评比改为同官职相比,另增加“团体绩效评比”,若团体绩效好,将可排除在1%~3%的限制。重要的是,现行打丙等者不可拿年终工作奖金,修正后,年终和考绩脱钩,打丙者,一样拿工作奖金。

铨叙部长张哲琛4日表示,〈考绩法〉修正后,公务员丙等比率由原来的3%,改为1~3%,他表示,若不订比率,依他36年公职的经验,没人会打丙等。

2次丙等的考绩,此次也放宽到10年内,而且“后功可抵前过”。张哲琛说,考评的方式也改采“同官职比较”,排除过去低阶、新进人员“轮流抽签”吃丙的弊端,再加上团体绩效评比,配套完整。另,现行甲等75%的比率也将下修到65%。

考试院自民国98年(2009年)试办〈考绩法〉,每年考绩打丙等约2%,制度修改后,考试院秘书长黄雅榜表示,同仁经了解都能接受。

另外,2013年2月将公告,高普考加考客语,但不会是应考资格。考选部也计划将高普考、地方特考合并举行,减少考试次数,但能增加录取率,服务年限由1年改为3年,而未来地方特考,将只针对离岛、偏乡。◇

(责任编辑: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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