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书】地方政府抢房夺地和强拆的不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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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2年11月13日讯】我可以彻底地推翻爱因斯坦的相对论,却推翻不了地方政府故意做出的错误行政决定,面对他们抢房、夺地和肆意强拆的不法行为…….. 

本人王德春,马鞍山市天元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企业法人。关于九华街160号拆迁案之事,也许二位领导有所耳闻,但是你们所知道的未必就是事实的真相。实属无奈,我们只能以这种方式将事情的具体情况如实地向你们反映。是否妥当,请二位领导见谅。

首先,雨山区住建委是否误征九华街160号1~5栋房屋(160号大院),雨山区纪委调查组于2010年10月已经调查核实,并在调查报告中确认本企业是九华街160号1~5栋房屋的合法所有者,与万马机床公司无关。按照常理,雨山区政府应当及时做纠正处理,并考虑房屋真正所有者的拆迁补偿问题。但是,雨山区主要领导都无理抵赖,甚至在信访复查意见中,毫无根据地认定此处房屋就是私营企业万马机床公司名下的公有住房。所以,此事先前可以说成是误征,但后来就变成明抢了。

其次,九华街160号1~5栋房屋与本企业生产厂区土地,为市征字80(91)同一批次征拨的国有土地。雨山区征迁局、滨江新区建设指挥在与本企业共同签定的评估《委托书》中,特别强调了天元耐火生产厂区和160号大院两处土地,为80年代国家批准征用的国有土地,天元耐火为现在实际使用权人。那么,雨山区政府为什么又指使雨山区征迁局,对本企业生产厂区按照农村集体土地实施征迁呢?抢走的房子可以按照国有土地对待,不能抢的就按照集体土地来处理,这是极端不公平的。

再次,由于在地方政府的全力干预下,本企业土地确权事宜和企业地面资产争议问题的信访事项,一直被无限期地拖延下去。而这种土地权属和地面资产的不确定状况,恰好又阻止了地方政府对本企业土地合法的征收工作。为了达到拆房用地的目的,地方政府居然将本企业建盖于1982年5月14日以前的主体厂房及设施、连同其它建筑物一起,全部按照违章建筑强制拆除。至于法律手续、事实依据、国家法规、以及造成的巨大损失等等,地方官员们全然不顾。他们创造了拆迁史上违法程度的最高纪录。

如果仅仅是因为政府征地拆迁而受些委屈,我们倒觉得并没有什么。可恨的是我们在自己土生土长的这片土地上,竟然找不到可以依法评理的地方。市纪委和市检查院,对我们多次递交的实名举报信置之不理;信访部门可以在几个月给一次回复,而且还是答非所问或故意颠倒是非。针对九华街160号1~5栋房屋所有权、本企业土地所有权性质、以及本企业是否属于违章建筑等问题,我们先后向雨山区人民法院和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过五份行政起诉状。但是地方法院不仅不依法受理,而且连裁定都不下达。请问郑书记和张市长,过去在衙门口还可以击鼓鸣冤,现在的马鞍山到底怎么了?

去年12月上旬,由于我们在网上实名举报,针对九华街160号1~5栋房屋所有权和本企业土地所有权,市政府若干职能部门专门成立了联合调查组。不过,这个调查组不是为了来查清事实真相的,而是用“调查”的名义来赋予他们的谎言以客观真实性。在调查结果宣布会上,行政执法局领导说根据1958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某某条款,虽然本企业土地是经过依法征用的,但还是应当属于农村集体土地。后来我们知道,1958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第十四条是这样写的:依法征用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另外,房产处领导回答了九华街160号1~5栋房屋所有权问题。他说他们问过盛宗平和潘克玉,二人都说房子没有转让给本企业。至于房子是谁的,用不着我们去管。当我们问及调查组是否根据本企业的请求,对“乡与村”转让协议书的真假版本进行司法鉴定时,调查组说鉴定结果还没有出来。既然如此,调查组宣布调查结果怎么能空口无凭呢?而且,调查组为什么迟迟不给本企业关于调查结果的书面材料呢?

“乡与村”转让协议书的真假版本,关系到九华街160号1~5栋房屋是否转让给本企业。他们恶意篡改合同并调换相应的公证材料,目的就是为了在事后阻止我们追要九华街160号1~5栋房屋。九华街160号1~5栋房屋与万马机床公司是毫无关系的;里面的住户也不是万马机床公司的公有制职工。我们不明白,地方政府部门给借房居住在这里的公有制退休职工安置住房,为什么要走“放弃公有住房产权”这样一种违法程序?而做为私营企业的万马机床公司,又怎么知道他们所出具的放弃公有住房产权的“一句话”说明,会被毫无疑问地认可?不按照合法的分房程序进行安置,可以创造出许多徇私舞弊的空间,其中,按约定返还万马机床公司的用以购买安置房的协议价与市场价之间的差额部分,就高达数百万元。同时,由于分配住房的程序不合法,大量的错误分配必然给国家造成严重损失。为了弥补这些损失而逃避法律的制裁,这些地方官员就不会轻易地将这里的房屋归还给本企业。但是他们想过没有,在光天化日、朗朗乾坤之下,用行政权力来强行霸占纪委调查组已经确认属于本企业的房产,这与公然抢夺又有什么区别呢?

在九华街160号1~5栋房屋已经被按照国有土地实施拆迁的情况下,按说本企业生产厂区土地是不需要确权的。地方官员执意要将本企业生产厂区按照集体土地来征迁,我们只有走土地确权的道路。从去年8月份到现在,马鞍山市国土资源局我们总共去了一百多趟,递交了多份土地确权申请书。但是,市国土资源局仅在去年12月14日给我们出具了一份违法的土地性质确认函,后来此函被省国土资源厅依法撤销。土地确权是国家保护土地使用者权利的一项基本政策,地方政府不给本企业土地确权、同时又执意要将本企业按集体土地来征迁,这反而说明了本企业不是集体土地、而是国有土地。国家《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土地所有权有争议,不能依法证明争议土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那么,如果地方政府能够依据具体的法律条款,确认本企业土地为农村集体性质,他们为什么迟迟不给本企业土地依法确权呢?

事实是不会因为被歪曲而改变原来的真相,正如本企业不是违章建筑、他们料想会在法庭上被还原出来一样。尽管马雨城管(规划)强拆字[2011]第001号强制拆除决定书上明明写着,如果不服,可以向雨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我们早已递交了多份行政起诉状,雨山区人民法院既不受理又不下达裁定的理由又是什么呢?是不是将本企业按照违章建筑强拆之事,不能摆在法庭上公开亮相吗?《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和《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在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期间,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仅此一条,强制拆除决定书就是违法决定书。虽然法院不愿将地方政府置于尴尬的境地,但是,因此无辜地强拆了一家正在生产与经营的合法企业。

(责任编辑:郑芬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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