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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与国际接轨 “反避税”条款2015年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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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2年12月06日讯】(大纪元记者耿豫仙台湾台北报导)〈反避税条款〉将于民国104年(2015)启动!行政院6日通过〈所得税法〉部分条文,其中增订凡台湾跨国企业(母公司)持有受控外国公司(CFC)的股权符合规定条件者,其在CFC应分配利润,皆列为投资收益征税,不可再藉盈余保留不分配,规避台湾法令。

国际常见五类避税型态,包括利用CFC达到租税递延目的、资本稀释、滥用租税协定、自然人身份转换,以及应税所得转换为免税所得等。

台湾现行法规明定,子公司在实际分配盈余时,台湾母公司才需计入投资收益,但却未能规范CFC,母公司可将盈余保留在CFC,且可以选择在任何时机分配或不分,以配合母公司避税,延迟列该项收益。

财政部为因应国际潮流,建立CFC课税制度,并配合台湾会计准则与国际接轨,导入国际财务报导准则(IFRSs)等议题,而提出此次所得税修正版。

此外,为防止利用“避税天堂”的纸上公司,规避属人主义(境内外所得合并课税),只要营利事业实际管理处设在台湾境内者,即视为台湾居住者,就得按〈所得税法〉课征营所税。

至于营利事业出价取得、符合财务会计规定的认定条件,具有一定经济效益年限的“无形资产”,除现行的营业权、商标样、著作权、专利权及各特许权外,还增订电路布局权、渔业权、矿业权、水权等。而且,无形资产的摊折年限,不得低于5年。

财政部表示,该草案近期将由行政院核转立院审议,未来将积极与立院朝野党团沟通,俾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

(责任编辑:尚琳)

2009年OECD公布“避税天堂”名单
分类层级 国家或地区 与国际间的配合
黑名单 菲律宾、马来西亚、乌拉圭、哥斯达黎加、英属开曼群岛和百慕达。 未与国际社会合作的逃税天堂
灰色名单 卢森堡、瑞士、奥地利、比利时、新加坡、智利、开曼群岛、摩纳哥、汶莱、列支敦斯登、摩洛哥、巴哈马、百慕达等38地区或国家。 已表示合作,却没落实执行,无签署国际协议
白名单 英国、中国(不包括港澳特区)、法国、德国、俄罗斯和美国等40国家。 已实际执行国际协议的税务标准
资料来源:整理自网路资讯 记者耿豫仙/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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