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忽致员工死亡 台湾老板投资移民被拒

人气 2
标签:

【大纪元2012年02月14日讯】(大纪元记者文芳报导)最新的《移民汇编》披露了去年12月,台湾运输企业主席兼老板申请魁北克投资移民被拒,理由是他公司的一位员工在工作中出事故,不幸死亡。这个被拒个案被签证官和移民律师认为是合理的。
  
卢氏(HSUEH-WAN LU,音译),是台湾 Lien Chan运输企业主席兼老板。卢氏申请“投资”移民魁北克。在他的移民申请中,附有刑事判决书,上面写道,“他在职业表现中,因未达到该行业所要求的小心程度,疏忽致他人死亡。”
  
签证官珍妮弗.吴(Jennifer Wu)认为,根据严重犯罪法案第36段第1条下第b款,(他的申请)不予受理。签证官发现,因为申请人没有采用安全措施防止产生2008年那起事故,他违反了职责,犯了“刑法”第219条下的刑事过失罪。
  
移民部发言人拉伟瑞(Remi Lariviere)告诉《大纪元》:“移民官会调查所有投资移民申请者,若发现犯有刑事罪,绝对不能通过移民申请。”
  
移民汇编总编兼资深移民律师库兰(Richard Kurland)认为,签证官做出了正确的决定。若事故发生在加拿大,违反《刑法》,将被判处最长终身监禁。
  
卢氏的职员2008年3月送货时出事故,卸设备时被金属箱子砸伤,不幸离世。卢氏承认违法,2项刑事罪成立,政府部门只要求他交罚款,无须坐牢。
  
签证官审查了外国和加拿大条款,指出以下事实:该申请人作为公司的负责人,是基于中华民国劳工安全健康法的法人业主。作为雇主和负责人,申请人 未能遵守中华民国劳工安全法规定的安全标准,根据中华民国劳工安全健康法第31(1),5(1)(4)及28(2),和中华民国刑法第276(2),他触犯了2项两项刑事罪行。
  
如果他在加拿大犯罪,作为监管员工的负责人,他的罪行等同于加拿大刑法第217.1、 219 和 220条的刑事过失罪,最高判处终生监禁。
  
如果根据加拿大刑法第219(1),签证官有理由发现申请人犯有“对他人生命或安全的肆意忽视罪”。
  
与申请人的辩论相反,法律所定的“肆意忽视”罪,并不要求是“蓄意”的犯罪。如果申请人在一定行为上表现出有违常规,这种“肆意忽视”即已构成。在刑事过失案中,犯罪的过失基于‘责任人已体会到危险,但没有有效的控制危险’。”
  
在这个案子中,签证官认为,申请人未能采取基于中华民国劳工安全健康法下的安全标准,“他在职业表现中,因未达到该行业所要求的小心程度,疏忽致死他人。”因此,依照加拿大法律,在加拿大刑法第219和220条下,等同于申请人在台湾的宣判。“这项同效的决定合理、透明和清楚。”

相关新闻
为什么男人都爱傻女孩?
流失移民 加拿大安省经济面临挑战
何清涟:中港矛盾的实质是文明的冲突
“迷失的一代”逃离欧洲
如果您有新闻线索或资料给大纪元,请进入安全投稿爆料平台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