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忽致員工死亡 臺灣老闆投資移民被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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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2年02月14日訊】(大紀元記者文芳報導)最新的《移民彙編》披露了去年12月,臺灣運輸企業主席兼老闆申請魁北克投資移民被拒,理由是他公司的一位員工在工作中出事故,不幸死亡。這個被拒個案被簽證官和移民律師認為是合理的。
  
盧氏(HSUEH-WAN LU,音譯),是臺灣 Lien Chan運輸企業主席兼老闆。盧氏申請「投資」移民魁北克。在他的移民申請中,附有刑事判決書,上面寫道,「他在職業表現中,因未達到該行業所要求的小心程度,疏忽致他人死亡。」
  
簽證官珍妮弗.吳(Jennifer Wu)認為,根據嚴重犯罪法案第36段第1條下第b款,(他的申請)不予受理。簽證官發現,因為申請人沒有採用安全措施防止產生2008年那起事故,他違反了職責,犯了「刑法」第219條下的刑事過失罪。
  
移民部發言人拉偉瑞(Remi Lariviere)告訴《大紀元》:「移民官會調查所有投資移民申請者,若發現犯有刑事罪,絕對不能通過移民申請。」
  
移民彙編總編兼資深移民律師庫蘭(Richard Kurland)認為,簽證官做出了正確的決定。若事故發生在加拿大,違反《刑法》,將被判處最長終身監禁。
  
盧氏的職員2008年3月送貨時出事故,卸設備時被金屬箱子砸傷,不幸離世。盧氏承認違法,2項刑事罪成立,政府部門只要求他交罰款,無須坐牢。
  
簽證官審查了外國和加拿大條款,指出以下事實:該申請人作為公司的負責人,是基於中華民國勞工安全健康法的法人業主。作為雇主和負責人,申請人 未能遵守中華民國勞工安全法規定的安全標準,根據中華民國勞工安全健康法第31(1),5(1)(4)及28(2),和中華民國刑法第276(2),他觸犯了2項兩項刑事罪行。
  
如果他在加拿大犯罪,作為監管員工的負責人,他的罪行等同於加拿大刑法第217.1、 219 和 220條的刑事過失罪,最高判處終生監禁。
  
如果根據加拿大刑法第219(1),簽證官有理由發現申請人犯有「對他人生命或安全的肆意忽視罪」。
  
與申請人的辯論相反,法律所定的「肆意忽視」罪,並不要求是「蓄意」的犯罪。如果申請人在一定行為上表現出有違常規,這種「肆意忽視」即已構成。在刑事過失案中,犯罪的過失基於『責任人已體會到危險,但沒有有效的控制危險』。」
  
在這個案子中,簽證官認為,申請人未能採取基於中華民國勞工安全健康法下的安全標準,「他在職業表現中,因未達到該行業所要求的小心程度,疏忽致死他人。」因此,依照加拿大法律,在加拿大刑法第219和220條下,等同於申請人在臺灣的宣判。「這項同效的決定合理、透明和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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