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楼说市

香港新界村屋僭建 谁对谁错(一)

【大纪元2012年04月16日讯】(大纪元记者吴雪儿、梁路思香港报道)最近新界村屋僭建问题闹得热烘烘,皆因香港政府于3月31日宣布了新界僭建物的执法行动,由4月1日起到9月30日为申报期,要求新界村民就僭建物进行申报,在证明没有危险时,可以暂时保留。

属高风险及严重违规的僭建物将列为首轮取缔目标。发展局局长林郑月娥预计最快于6月底发出首张清拆令,接令业主有两个月的清拆期。新界乡议局就新界村屋僭建登记制度开会讨论,最后27个乡事委员会一致拒绝自愿登记僭建。他们组成“保卫家园行动小组”,并会就清拆行动是否违法征询法律意见,不排除会申请司法复核。

周日(4月8日)的城市论坛就相关问题进行讨论,村民和政府代表各持不同的看法。十八乡委会主席梁福元在会上指,乡委会代表的是村民的声音,而政府多年来一直没有就问题与乡委会商讨,未有尊重村民的意见。发展局代表则表示,政府一向依法办事,强调不会特赦。

“首先要搞清楚的就是我们有没有违法,你要我们登记,登记什么?如果,我们登记,就觉得已经判了我们已经违法!”元朗水边村村长黄文卫不认同政府最近对新界村屋僭建情况的处理手法。



黄文卫(摄影:梁路思/大纪元)

旧屋地VS丁屋

黄文卫认为,政府对新界村屋的处理,应该追溯到英国租借新界地这段历史。1972年前后的丁屋和旧屋虽然业主都拥有业权和屋契,但契约不同,这是因为香港的历史原因,港岛和九龙区分别于1842及1860年割让给港英政府,而新界是1898 年租借给港英政府。(注1)

集体官批土地上的村屋,叫旧屋地;如果在1972年,小型屋宇政策政府批出的叫丁屋,但政府就将他们统称小型屋宇,用小型屋宇的条例去规管旧屋地。于是超过3层就违规。

旧屋地先建后登记 没高度限制

村民强调旧屋地没有高度限制,是因为清朝政府时已经有契据,村民是先有屋后,港英政府才来租借规管他们。当时,港英政府大约是1900年才帮我们登记,那时,以英国的土地法来登记,叫集体官批。为什么说我们没有高度的限制呢?因为我们是先有间屋,然后才登记,不是经审批后才兴建房屋。黄文卫说,那时大户人家千几二千尺一间屋,穷苦人家只是百多二百尺一间的都有,所以,当时房子简陋,都没有什么限制,不能到现在才说有。

黄文卫说:“这就是为什么我们不认同,因为,清朝政府时期已经有契据,那时,根本就没有限制;港英政府只是租客身份,有没有权去改我们的契据,有没有得到我们的同意呢?!”

集体官批地属于清朝屋契

集体官批土地上的屋宇,早在清朝政府已有屋契,新界土地在1898年的时候租借给港英政府之后,港英政府才来登记,不是港英政府运作时期,在审批下兴建的房屋。“所以,大家争拗无意义,我们不是有特权,你不可以用市区的法例来管我们。”黄文卫说。

他续说:“原居民从没称呼自己是原居民,只不过是自己的祖先比其他的居民早南下来港,和所有香港人一样,港英政府在小型屋宇政策的时候画了一条线。”

黄文卫回忆说,其实香港早期并非只有原居民才可以申请丁屋的,所有的人愿意去新界,只要交一点行政费就可以去新界,就可得到小型屋宇的优惠,甚至早期,连女性都可以得到该政策的优惠。到1972年,政府觉得人口慢慢增加,港英政府就画线,只有男性的原居民才可以享有丁权。

他说,从70年代尾直到现在,30年来,政府从未告诉他们违规,“二叔婆又这样起,三叔公又这样起,个个都这样起,一家大小,全部住在一起,无人告诉过我们违规。今日第一次告诉我们违规,你说,是不是给了我们一个不合理期望。就当我们不对,当我们完全无理据,我们输了官司,政府都是在误导我们?”



由于经济条件限制,旧村屋往往都是单层。图为屯门某间村屋。(摄影:祁一一/大纪元)

真要拆 宜先安置后清拆

新界有27乡,似乎取得共识,要和政府抗衡,据理力争之意。黄说,政府应尊重新界人的传统文化,新界乡村就是氏族承传,多代同住:“新界的人不是个个都有钱,他们只有一个屋地,不可以申请公屋,又无钱(买楼),如家里的男丁多了,唯司法复核是村民考虑的一个可能采取的行动,但结果仍未知数。黄文卫说:“即使司法复核输了,我们都是守法的村民,政府真要清拆(僭建物),也要先安置后再清拆呀,在6、70年代,观塘的鸡寮(翠屏道),官地上的寮屋,政府都是安排人家上了公屋再清拆呀!”

他批评政府强硬一刀切执法是没有章法的所为。

黄文卫说,之前,政府曾成立理顺小组处现新界僭建问题,本来各乡都同意建议:“建议可以使用专业人士查看,如无危险的,补地价也好或者怎么样,让房子存在,超过3层的就入纸申请。大家关注的就是安全系数,但村屋亦无发现安全问题,多年来,一直未试过(出意外)。”到最后,申诉专员便没有继续干预了。黄文卫建议另一个方法是靠那块土地上的高空发展,来解决住屋问题。

有业界人士质疑,在僭建问题上政府是否有公平对待村民,而3层高度的限制是否合理。在今次僭建问题上,村民若要进行司法复核,若单从规例去进行辩论,村民不一定会赢,所以要懂得掌握重点,而更重要的是,村民在事件上应该获得合理的赔偿。(待续)

注1

清政府于1842年8月签订《南京条约》,正式将香港岛割让予英国。自此香港正式成为英国殖民地。而1860年签订的《北京条约》,进一步把九龙半岛界限街以南部分纳入香港殖民地,交由英国管治。

1898年7月1日签订的《展拓香港界址专条》,英政府向清政府租借了九龙半岛界限街以北、深圳河以南的地方及附近二百多个离岛,为期99年,但九龙寨城的管治权则没有交给英政府。

(责任编辑:澹修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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