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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保护法须知——购物券不能代替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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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2年05月10日讯】(大纪元记者林丽霞法国编译报导)在法国,如果消费者通过现金、支票和信用卡这三种合法付款方式购买了一样产品,在遇到退货的时候,商家应该以同样合法付款方式(现金、支票、转账)退款。但如果遇到商家建议以购物券作为退款方式的话,消费者完全有权利拒绝。因为,购物券只是某商店的一种销售手段,消费者并不能在其它商店兑现同样价值使用。实际上,购物券不是一种合法的付款方式。

情景:

(一)、如果消费者是在商店里购买物品,完全属于正常交易,即是说买、卖双方在产品和价格上达成共识之后,买方发现产品有缺陷,那么买方有权得到以合法付款方式退款,而拒绝以购物券代替。

(二)、如果消费者是通过远程(网络)或某推销活动中购物,退货期限是7天,而商家则要在30天内办理退款,退款方式可以是支票或汇款,商家不能凭购物券作为退款,同时现金退款也是被禁止的。

(三)、当产品没有任何质量问题的时候,消费者不能要求退货还钱,这种情况下,商家出于商业信用可以提供购物券或者以商品交换。但是,如果商店里若以醒目的方式或在产品的标签上注明了“不满意包换”(satisfait ou remboursé)字样时,消费者可以向商家提出要求以合法付款方式退款。

(四)、餐券消费。一般在餐馆里使用餐券,餐馆没有权利向用餐者退还剩余金额。比如,顾客用一张8欧元的餐券买一个5欧元的三明治,餐馆不会找回剩余的3欧元。

本文信息根据法国国家律师公会(Conseil national des barreaux)合作伙伴法律视频—TVDROIT(http://tvdroit.fr/)律师回答实例编译。

(责任编辑:德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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