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协议 台商看法两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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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17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冯昭台北17日电)两岸投资保障协议磋商进入最后阶段,台湾重量级产业公会多年来不断呼吁对岸修法提高对台商的保障,这两年则力促签署投保协议;曾遭遇投资纠纷的台商却认为,“不如不签”。

两岸第8次制度性协商江陈会 (海峡交流基金会董事长江丙坤、中国大陆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会长陈云林)将于台湾举行。

中华民国全国工业总会在2010年“对大陆投资经营环境之建言”白皮书建议修改“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加强台商权益保护;接着,由工总和大陆台商组织“台湾同胞投资企业联谊会” (台企联)智库共同发表的2011年白皮书,力促加速签署两岸投保协议。

工总指出,自从台湾开放民众到中国大陆间接投资后,有关台商投资保障事宜,就逐渐浮上台面,成为台商关注的议题。

根据工总的分析,虽然大陆于1988年7月6日颁布“国务院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规定” (简称“二十二条”规定) ,但“二十二条”规定属于行政命令,法的位阶性过低,且规定略显笼统,不足以保障台商在大陆投资权益。

大陆虽然又于1994年3月5日通过“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将“二十二条”规定提升为法律,但仍未实质明确保护台资企业投资的内容,且尚未符合多数台商的期待。

工总表示,早在1995年5月第2次辜汪会谈 (海峡交流基金会故董事长辜振甫和中国大陆海峡两岸关系协会故会长汪道涵)第1次预备性磋商时,两岸即已将投保议题纳入双方优先协商的议题。

工总认为,基于两岸双向投资贸易的保障与推进,两岸投保协议不仅应该尽快签署,并应当积极落实,才能确保两岸经贸持续开展,争取更多民众对于两岸经贸关系的开展与支持。

相较于大型产业公会呼吁两岸签署投保协议,“台湾投资中国受害者协会”理事长高为邦和受害台商沈柏胜则多次表达反对两岸签署投保协议。

沈柏胜表示,要保障台商权益,大陆如果有诚意,不用两岸投保协议就能做到。大陆不是没有法律,过去台商受害争议,大多是因为大陆跳脱法律,回到人治,“法律不执行就是空的”。

沈柏胜表示,两岸签署协议的重点是落实度,否则2008年两岸就签了食品安全协议,有哪家三聚氰胺受害厂商取得大陆的赔偿?

沈柏胜指出,如果第3地仲裁可选择在台湾,大陆执法不公平的问题可能有机会解决。但问题是,涉及刑事的争议无法直接仲裁,很多争议又要透过刑事诉讼,才能强制调查。

沈柏胜说,许多台商的争议表面上是P2P(投资人对投资人) ,实质上对方投资人的背后是大陆政府。这种情况下大陆法院做出的刑事判决,哪个第三公正机构敢执行?

沈柏胜表示,“我们不是不理性”。他说,大陆此时愿意签投保协议,不是要保障台商的合法权益,而是为了保障来台投资的大陆企业,“这是另一场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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