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秘:大陆强奸幼女如何“进化”成嫖宿幼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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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2年06月19日讯】大陆浙江的永康、福建安溪、贵州习水、陕西略阳、河南永城连续不断发生“嫖宿幼女案”。面对一个个还不满14岁的受害者,面对一起起不断发生的类似案件,“嫖宿幼女”罪的存废正在引发全社会越来越激烈的争论。

近日,河南永城和浙江永康又接连发生两起类似案件,再次把“嫖宿幼女罪”拉进公众视野。这一次,“嫖宿幼女罪”存废的争论比既往更加激烈。腾讯《今日话题》籍探讨“嫖宿幼女罪”的前世今生。

2009年贵州习水公职人员“嫖宿幼女案”被曝光后,引发了一场关于“嫖宿幼女罪”这一备受争议罪名的争论。去年,陕西略阳县村镇干部轮奸12岁少女致大出血最终被以嫖宿幼女定罪——“嫖宿幼女罪”被指成了官员减轻刑罚的特供罪。

“嫖宿幼女罪”的前世今生

“嫖宿幼女罪”不是新近事物。199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卖淫嫖娼的决定》就有“嫖宿”的字眼: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依照刑法(1979年刑法)关于强奸罪的规定处罚。”现行的1997年刑法的“嫖宿幼女罪”就是以该决定为基础改进并修订的。但在性质上来了大转弯,1997年刑法将“嫖宿幼女罪”从强奸罪中分离出来,且与强奸罪并列。刑法新增“嫖宿幼女罪”后,与幼女发生性关系不再均以强奸罪论处,一旦与幼女进行性交易,有可能只以“嫖宿幼女罪”处罚。到了21世纪,两高出台司法解释,如果行为者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岁的幼女,与幼女发生关系不仅不算强奸,甚至连“嫖宿幼女”也不算。

将“嫖宿幼女罪”从“强奸罪”分离出来

1997年新刑法首次将“嫖宿幼女罪”从“强奸罪”分离出来。1991年, 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卖淫嫖娼的决定》,该决定第5条第2款的规定: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依照刑法(1979年刑法)关于强奸罪的规定处罚。此时“嫖宿幼女罪”依旧属于强奸罪。

1997年新刑法修订时吸收了这一决定的内容,在第360条第2款规定:“嫖宿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是在性质上来个大翻转,“嫖宿幼女罪”被从强奸罪中分离出来,成为“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单独罪。

为何要设立“嫖宿幼女罪”,并把“嫖宿幼女罪”从强奸罪单列出来呢?官方解释,原来新刑法修订之时,正值“下海潮”和“打工潮”的兴起,年轻人们纷纷南下到沿海城市打工淘金。其中尤以初中毕业生居多,一部分女孩还从事着卖淫行业。

据媒体报导,1997年前,一些不满14岁的幼女发育比较成熟,自己也谎报年龄,且属于自愿行为,立法者认为如果将这些都列入强奸罪是不妥的。所以设立“嫖宿”将这类行为从“强奸罪”分离开来,因此平衡各方的利益。

强奸幼女若不知女方是幼女 不算“嫖宿幼女罪”

然而到了03年,据司法解释:“强奸幼女”若不知女方是“幼女”,连嫖宿幼女罪都算不上了!

两高的司法解释都有相同的要点,即无论是“嫖宿幼女罪”还是“强奸罪”,需要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如果行为人不知道对方是幼女,则不算强奸罪,甚至连嫖宿幼女罪都算不上。而在最近“嫖宿处女罪”的废除争论中,不少媒体都只盯着幼女是否自愿,显然不得要点。

两高的司法解释依然没有解决两罪之间的矛盾,如果“明知”对方是否是幼女,不管幼女是否自愿,都可以判“嫖宿幼女”或者“强奸”的,如果强奸幼女后,硬塞给幼女一些金钱,那么原来的强奸就变成嫖宿了。

当然,在国内司法不独立的情况下,“不知”可以被权贵们大加利用,进而逃避惩罚。不过,这不是强奸罪或者“嫖宿幼女罪”的问题,如果司法不独立,每项法律几乎都无法避免被权贵钻空子的。

大多数国家规定: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界定为“强奸”

而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在规定中,凡是幼女在法定年龄之下,不管有没有钱物交易,不管是否自愿,与幼女有性行为一律界定为强奸(符合相关要件),“嫖宿幼女罪”可以说是中国的特产了:

比如在美国,“即使被告合乎情理地确信女孩已经到了法定年龄,受害人的年龄也仍然具有决定意义。”当然,各州对法定年龄的界定不同,从14岁到18岁不等。

唯一与中国的“嫖幼罪”略有接近的是德国,德国刑法典规定,与16岁以下的人进行具有回报的性行为,其处罚方式与对儿童进行性犯罪中较轻的严重情形是一致的。除此之外,大多数国家都没有将嫖宿幼女行为从奸淫幼女行为中分离出来独立成罪。

“嫖宿幼女罪”字面上有歧视之意,它把幼女划分为“良家幼女”和“卖淫幼女”两类,甚至有学者把幼女称为“雏妓”。从这方面说,不论是法律还是舆论,幼女都是不折不扣的受害者。

(责任编辑:孙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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