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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实制 加权平均计成本

2012-07-2522:30 中港台时间|07-2523:43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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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7月25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冯昭台北25日电)财政部长张盛和今天表示,个人证券交易所得税“核实课税”对象以“加权平均法”计算成本,持有期间按“先进先出法”认定。

个人证所税在民国102年和103年采“设算所得”和“核实课税”双轨制。

其中4类投资人明(102)年起必须核实课税:出售未上市柜股票;兴柜股票全年出售合计100张以上;102年1月1日后初次上市柜(IPO)后首次交易的股票要课税,不溯及既往,且排除在承销期间取得单一公司股票10张以下;非中华民国境内居住的个人。

104年起实施“核实课税”单轨制,除上述4类投资人,再将全年售股新台币10亿元以上投资人纳入课税范围。

核实课税采分离课税,税率15%。为鼓励长期投资,持有股票1年以上税率减半 (即7.5%);IPO持有3年以上,税率再减半为3.75%。

财政部举例,某甲有10张未上市柜股票,取得成本为每股10元和13元各2张,每股15元和16元各3张,按“加权平均法”计算成本,每股成本为13.9元。

某甲在102年全部以每股20元出售,在扣除取得成本和必要费用(证券交易税600元、买进和卖出手续费483元)后,所得5万9917元。若某甲持股未满1年,应缴证所税8987元;若持股满1年,可享长期持有优惠,只要缴449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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