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0手印”主角遭电刑逼供 传书控告恶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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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2年07月09日讯】(大纪元记者高紫檀报导)震动中共政治局,曾被喻为“2012版小岗事件”的河北“300手印”事件主角王晓东仍然被关在河北泊头市看守所。尽管在海内外关注之下,王晓东在关押中仍然受到了迫害,不但受到刑讯逼供,而且还被每天强制劳动16小时。近日,王晓东辗转传书,详细叙述自己受迫害的经历,并对实施迫害的警察提出控告。

王晓东在看守所遭强制劳动

王晓东辗转传出的信息显示,他在看守所中被强制每天超强度劳动16小时,完不成任务还要遭受体罚,生活环境极差,健康恶化。

王晓东在信息中说:“我于2012年2月25日下午被送到泊头市看守所羁押。当天就让我干活,工作是用订书机把塑料花订到花圈上,一天工作量70-80个花圈,一般从早晨4点做到晚上9点,中间吃完饭就干。从来没有休息日,天天干活。”

王晓东还表示:“完不成任务,号长会体罚。我们数过大概有70种体罚方法,典型的有:要你头朝下屁股朝上;用硬物砸脚和手;头顶门上的领饭口成90度,不让动;头顶炕沿;用烟头烫;订书机放两手指中夹住转动;不让吃饭;不让睡觉……曾经有一次没完成任务就没让吃饭,因为干活慢挨过两次打。”

由于天天长时间劳动,没有休息,王晓东表示:“很累,经常蹲下、坐下,站起来一片头昏,有气无力。我进看守所是136斤,现在只有124-126斤,减了十多斤。干活手指甲都磨没了,手疼痛、发黑,手指红肿。”

王晓东惨遭刑讯逼供 现金遭警察抢

王晓东描述,警察抓捕他后,刑警一队队长冯亚兵和警察韩洋对他实施了刑讯逼供。

“2月25日上午开始,冯亚兵在刑警一队审讯时用‘摇电话机’的刑具对我实施刑讯逼供,由冯亚兵下命令,韩洋执行。韩洋把我绑在椅子上,双手缠上导线,不断‘摇电话机’。一摇就电击,我全身麻木、抽搐,审了一天,不间断地摇了一天。泊头市国保大队的高贵起队长说,你不说也得说,否则一直折腾你。因受不了此电击等痛苦,我只得违心地承认光盘盒等事。”

王晓东本打算向检察院反映被刑讯逼供的事实,“但检察院一直没来人,就直接起诉了。”

王晓东在信息中还表示,他的钱也被警察抢走。“警察扣了我的钱在银行办了存单,存的是17800元。但我有2万多元现金,包括准备还卖化肥的厂的钱,用报纸包的;有在我光盘包里的3000元现金;还有与他人合买树的300元,放在账本下面或夹在本子里。”

王晓东传书控告恶警

王晓东还在一封控告书中表示,控告河北省泊头市警察冯亚兵、韩洋、高贵起,检察员吴艳林等20多人对他刑讯逼供、徇私枉法、贪污案款的犯罪行为。同时还控告河北省泊头市看守所所长、监管人员涉嫌虐待被监管人员罪、强迫劳动罪。

王晓东详细列出被控告的犯罪嫌疑人姓名。
1、泊头市公安局警察:王文生、高贵起、冯亚兵、王丙森、李辉、封雷、张子海、韩庆鑫、赵振广、侯兵、刘爱军、韩洋、局长杨建军等人。

2、泊头市检察院本案检察员吴艳林、赵云,以及决定对王晓东逮捕和起诉的该院检察长李勤,以及对此负有责任的其他责任人。

3、泊头市看守所所长、监管王晓东的监管人员,强迫全所被监管人员强迫高强度劳动的所有监管人员。

2012年2月25日,河北泊头市政法委抓捕了周官屯村法轮功修炼者王晓东,全村300户人家各出一个代表签名并按下红手印,村委会加盖公章,要求释放王晓东。这在当前中共迫害法轮功的时候,村民们的正义之举感动了许多中国民众,“三百手印”辗转送进中南海,引起高层震惊。被喻为可与“小岗事件”相类比的“300手印事件”。

附:王晓东控告书

附件1:

控告河北省泊头市警察冯亚兵、韩洋、高贵起,检察员吴艳林等20多人对我刑讯逼供、徇私枉法、贪污案款的犯罪行为

控告人(被害人)王晓东,男,1972年出生,大专毕业,住河北省泊头市富镇周屯村。现被非法羁押在河北省泊头市看守所。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冯亚兵,男,泊头市刑警一队副队长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韩洋,男,泊头市公安局刑警。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高贵起,男,泊头市公安局国保队警察。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王文生,男,泊头市公安局国保队警察。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泊头市公安局办案警察王丙森、李辉、封雷、张子海、韩庆鑫、赵振广、侯兵、刘爱军、王强、王海涛、见证人周印忠,崔秀玲、市公安局局长杨建军等。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泊头市检察院检察员吴艳林、赵云,以及决定对王晓东逮捕和起诉的该院检察长李勤等人。

被控告人涉嫌犯罪事实:

2012年2月25日一清早,30多人来我家抓捕我,都穿便衣,无人向我出示证件、拘留证,用我的羽绒服蒙住我的头,把我押到泊头市刑警一队,交给该队队长冯亚兵。2月25日上午开始,冯亚兵在刑警一队审讯时用“摇电话机”的刑具对我实施刑讯逼供,由冯亚兵下命令,韩洋执行。韩洋把我绑在椅子上,双手缠上导线,不断“摇电话机’’。一摇就电击,我全身麻木、抽搐,审了一天,不间断地摇了一天。泊头市国保大队的高贵起队长说,你不说也得说,否则一直折腾你。因受不了此电击等痛苦,我只得违心地承认光盘盒等事,并承认是自己在明慧网上发的《同村不同命此中有因由》、《玩‘聪明’而遭恶报殃及子孙的村支书》两篇文章是我发的。当时也不知道被抓了多少人,为了别人更安全些,就违心承认。后来我跟高说不是我发的,高说既然已经认了就这样。我想如果检察院来人提审时,我会再提出这两篇文章不是我写的,但检察院一直没来人,就直接起诉了。

另外,2月25日下午冯亚兵等人审讯时说,下午要给我体检把我送看守所,要我出200元的体检费。有人从我羽绒服衣袋里搜出400元,其中100元的约3张,其他有拾元等零钱。冯亚兵拿着钱,五六个人来抢。我说你们凭什么抢我的钱,冯说到这儿来就没有你的东西了。警察扣了我的钱在银行办了存单,存的是17800元。但我有2万多元现金,包括准备还卖化肥的厂的钱,用报纸包的;有在我光盘包里的3000元现金;还有与他人合买树的300元,放在账本下面或夹在本子里。

2月25日下午送我进泊头市看守所,但拘留证是我进看守所二三天后,高某才向我宣布刑事拘留并要我在拘留证上签名,我看日期是几天前的2月25日。

以上办案人员上述行为对我涉嫌构成刑讯逼供罪、徇私枉法罪。

1、刑法第247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的,构成刑讯逼供罪。最高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案件立案标准中规定了刑讯逼供罪立案标准(第二条第三款)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逼取口供的……7、纵容、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刑讯逼供,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根据以上事实和法律,泊头市公安局刑警冯亚兵,韩洋、市公安局高贵起等警察对我构成刑讯逼供罪。

2、刑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

起诉意见书和起诉书适用的法律是刑法第三百条,“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罪名对我立案、侦查、逮捕、审查起诉、进入审判程序。但刑法第三百条规定具体的邪教仅仅会道门一种,其他再无任何认定;法律和全国人大都没有授权任何机构认定何为邪教和邪教组织;公安部曾认定了14个邪教组织,其中没有法轮功。故我国法律、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规定法轮功是邪教,没有明确规定信仰和宣传法轮功是犯罪。故对我涉及法轮功的学习和宣传行为追究刑事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刑法第399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构成徇私枉法罪。最高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也规定了本罪的立案标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对明知是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其他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5、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判决、裁定,即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或者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的”。

根据上述事实和法律规定,办理本案的公检法工作人员均构成徇私枉法罪,涉案的犯罪嫌疑入有:

1、泊头市公安局警察17人多:王文生、高贵起、冯亚兵、王丙森、李辉、封雷、张子海、韩庆鑫、赵振广、侯兵、刘爱军、韩洋、王强?王海涛?见证人周印忠,崔秀玲?局长杨建军等人。

2、泊头市检察院本案检察员吴艳林、赵云,以及决定对王晓东逮捕和起诉的该院检察长李勤,以及对此负有责任的其他责任人。

3、鉴于本案泊头市法院已经立案并决定开庭审理,按照最高检的立案标准,责任人员应当已构成了本罪,但考虑到法院可以退回本案、或对我宣判无罪,故暂不将本案合议庭法官和该院决立案和审判的责任人员列为被控告人。但如果审判又判我有罪,将追加法院人员为被控告人。

2012年6月17日

注:被控告人的姓名和违法犯罪事实,根据笔录和卷宗的记载。

附件2:

控告河北省泊头市看守所所长、监管人员涉嫌虐待被监管人员罪、强迫劳动罪

控告人(被害人)王晓东,男,1972年出生,大专毕业,住河北省泊头市富镇周屯村。现被非法羁押在河北省泊头市看守所。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泊头市看守所所长、监管我的姓监管人员,强迫全所被监管人员强迫高强度劳动的所有监管人员。

涉嫌犯罪行为:

一、强迫被监管人员每天超强度劳动16小时,完不成任务体罚。

我与2012年2月25日下午被送到泊头市看守所羁押。当天就让我干活,工作是用订书机把塑料花订到花圈上,一天工作量70-80个花圈,一般从早晨4点做到晚上9点,中间吃完饭就干。有的人完不成任务,饭也不敢吃。从来没有休息日,天天干活。

完不成任务,号长会体罚。我们数过大概有70种体罚方法,典型的有:要你头朝下屁股朝上;用硬物砸脚和手;头顶门上的领饭口成90度,不让动;头顶炕沿;用烟头烫;订书机放两手指中夹住转动;不让吃饭;不让睡觉……曾经有一次没完成任务就没让吃饭,因为干活慢挨过两次打,反映到值班所长张勇,他说情求可原。我说有的人干活慢为什么不挨打,他说别人在所里存钱多。驻所检察官一个月下来一次,很难碰到,无法向其反映。

因为天天干活,没有休息,很累,经常蹬下、坐下,站起来一片头昏,有气无力。我进看守所是136斤,现在只有124-126斤,减了十多斤。干活手指甲都磨没了,手疼痛、发黑,手指红肿。

二、伙食极差,缺乏基本营养

早晨吃两个馒头,玉米粥、很脏很黑,发臭的酸咸菜、有些烂;中午吃三个馒头,喝菜汤,有萝卜叶、菠菜叶、韭菜叶做的汤,几片菜叶,没肉;晚上两馒头,吃早晨一样的臭咸菜。我们自己存的钱没权买东西,各号长把我们的钱拿去买香烟、油条,“恩赐”给我们一点。发我们的被子不给我,我只能用破的。

《刑法》第248条的规定,“虐待被监管人罪是指监狱、拘留所、看守所、拘役所、劳教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行为”。刑法第244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构成强迫劳动罪。

根据上述事实和法律,泊头市看守所监管人员,强迫被监管人员每天长时间和高强度劳动,体罚虐待被监管人员、伙食极差,应当构成虐待被监管人员罪和强迫劳动罪。

该所监管人员的行为严重侵犯被监管人员的健康权和人身权,破坏法律的正确实施。请求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监督纠正他们的违法行为,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2年6月17日

联络本文作者请发邮件到:gaozhitan@gmail.com。

(责任编辑:刘晓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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