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书】炸!炸!炸!炸死威海贪官和黑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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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2年09月22日讯】我被警察邢春玺、司法所杨国勇殴打,满身多处受伤,我打110,最后被拘留的竟然是我!

我是大水泊镇的,9月10号我在威海市政府东门保安岗向政法委反映问题,政法委的工作人员要我等一会,说会有人解决问题。10~11点左右,(当地)大水泊政府警察邢春玺、司法所所长杨国勇带我回家,我上车时就跟他们说“我想小便,先找地方方便一下”杨满口答应“好好好”,上车后,警察邢就把我的手机抢走放到前面驾驶员前面,让我不准动,用手把着我,我的手机直响、还有信息,我很想看看是谁的电话和信息,他们也不准我接。车子飞速的开着,我一路上,不停的要求停车方便,未果。我想坐起来,杨说:“你再不老实,就把你扔到这海里喂鱼,叫你死不留尸……”我一再要求停车方便,一直未果,我说:“停车、再不停车我自己下”我就用脚开车门上的开关,邢揪我的头发,让我老实点。我发怒的问:“我犯法了、还是犯罪了?我就是犯罪你们也没有限制我小便的权利……”我在挣扎,邢用手柠我的胳膊说“老实点,不准动”,我的胳膊被他当即拧瘀血……我疼痛难忍、急中生智的央求把手机拿我看看是谁的电话,我就老实……他们把手机递给我:“我就拨110报案,邢就用大拇指使劲的按住我的咽喉,我被按的没气了,当我缓过来的时候,车已停了下来,杨对我拳打脚踢,“我叫你再报警,叫你再报警”,我痛得难受就用手抓了杨的脸,邢手撕我的嘴,我就用力咬了他的大拇指。这时,邢转过身,狠狠的踹我的大腿。我的大腿当时就青紫一片,第二天就瘀血(请看监控)……我是受害者,最后被拘留的竟然是我。我的咽喉被邢掐的不停的咳嗽、吐带血的痰,影响同拘室的人休息和反感(请调查或看监控)由于身体和精神均受到伤害,我拘留5天共睡眠不到2小时(有监控作证)我本是个坚强、朴实的人,可我的左胳膊和右大腿被打得好几天都不能侧卧。

我被威海市菊花顶警察打、满身多处受伤、我打110,最后被拘留的竟然是我。我在威海市菊花顶的海参店(此店就在威海市市委书记家门口)门口的台阶上晒太阳,菊花顶的警察不允许我在那里,我问:“我在这里还犯法吗?我也没有带任何东西”,一会又来一个,他们让我去警卫室休息,我说“谢谢,我不去”。不一会来了一个胖的40多岁,穿着便衣的领导用手指着我的脸说:“你死定了,你就等着挨揍就行了”,他们连拖带拉把我推到警卫室,这位胖的领导一把把我推倒在地,我的裤子膝盖当场破碎……对另一位年轻警察说:“把好门,别让她出去”,这时他们就搧我头脸。给我的手表链都打掉了,手表盖也打破了。(有监控)我打110,最后被拘留的竟然是我。威海的狗官把我往死路上逼,我无处申冤。现在我也不在乎什么了,我虽然是一个弱女子,但我也要做人的尊严,威海曲华强的炸弹响了一声,网络上的声音就被威海的狗官们抹去,但下一次爆炸声,可能就是受压迫人民革命的开始!

你不给我一个说法,我就给你们一个说法!

写信人 荣丽明
电话13793354092邮箱

(山东省访民被警察殴打又被拘留)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荣丽明
女,身份证号码370632196310277326,邮政编码264409,
电话13793354092,住所 文登市大水泊镇后村88号。

被申请人:文登市公安局,法定代表人:王世梁,职务:局长。地址:文登市米山路59号,电话:0631-8452538。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2012年9月11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向你提出复议申请,要求撤销文公决字【2012】第01356号,给予国家赔偿及精神赔偿。请求同时处罚邢春玺、杨国勇对我的伤害行为。

事实与理由

2012年9月10号我在威海市政府东门保安岗向政法委反映问题,政法委的工作人员要我等一会,会有人解决问题。10~11点左右,(当地)大水泊政府警察邢春玺、司法所所长杨国勇带我回家,我上车时就跟他们说“我想小便,先找地方方便一下”杨满口答应“好好好,”上车后,警察邢就把我的手机抢走放到前面驾驶员前面,让我不准动,用手把着我,我的手机直响、还有信息,我很想看看是谁的电话和信息,他们也不准我接。车子飞速的开着,我一路上,不停的要求停车方便,未果。我想坐起来,杨说:“你再不老实,就把你扔到这海里喂鱼,叫你死不留尸……”我一再要求停车方便,一直未果,我说:“停车、再不停车我自己下”我就用脚开车门上的开关,邢揪我的头发,让我老实点。我发怒的问:“我犯法了、还是犯罪了?我就是犯罪你们也没有限制我小便的权力……”我在挣扎,邢用手柠我的胳膊说“老实点,不准动”我的胳膊被他当即拧瘀血……我疼痛难忍、急中生智的央求把手机拿我看看是谁的电话,我就老实……他们把手机递给我:“我就拨110报案,邢就用大拇指使劲的按住我的咽喉,我被按的没气了,当我缓过来的时候,车已停了下来,杨对我拳打脚踢“我叫你再报警,叫你再报警”我痛得难受就用手抓了杨的脸,邢手厮我的嘴,我就用力咬了他的大拇指。这时,邢转过身,狠狠的踹我的大腿。我的大腿当时就青紫一片,第二天就瘀血(请看监控)……我的咽喉被邢掐的不停的咳嗽、吐带血的痰,影响同拘室的人休息和反感(请调查或看监控)由于身体和精神均受到伤害,我拘留5天共睡眠不到2小时(有监控作证)我本是个坚强、朴实的人,可我的左胳膊和右大腿被打得好几天都不能侧卧。我是受害者,却给扣上触犯《治安处罚法》34条第1款“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罪名,下达《文公决字【2012】第013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拘留5天。

申请人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错误,依法应予撤销。

具体理由如下:
一,我单人独行去威海市政法委反映问题是我的权力,并没有犯法。

二,人民警察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人民警察应当履行的义务是:
(1)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
(2)对公民提出的解决纠纷要求,应当予以帮助。警察的任务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我是人民的一员,没有犯法,不应该像对待罪人一样,限制我的自由、对我殴打。

三,我抓伤他们完全是被打、疼痛、情急之下的条件反映。也就是说,是他们伤害我。

四,他们执法犯法,他们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40条第3款,应处以10天以上15天以下的拘留,为什么不处置他们?

此致 威海市公安局

申请人:荣丽明
2012年9月18

(责任编辑:郑芬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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