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纪元2013年10月10日讯】我们常说做律师的要兼通情、理、法;在处理客户的家务事时,特别是如此。
前一阵子,王先生、王太太(化名)来找我,这是他们的二次婚姻,他们没有共同的子女,而各自都有前段婚姻的子女,彼此的子女处得不好。这对夫妻当初再婚时没有签婚前协议,目前双方财产的属名也颇不理想,现在他们年逾60了,如何分配财产给配偶和各自的子女成为敏感的议题。
王氏夫妇在此事上的利害有些冲突,因为给配偶的财产,将来只会传给配偶的子女,而不是给自己的子女(除非配偶另有安排)。因此,我表示我只能代表他们俩当中一方,另一方需要另找律师来代表他。既然最早跟我联系的是妻子,我也就代表了妻子。丈夫对我的印象也不错,因此他让我草拟法律文件,他再另聘律师检阅草稿,看文件内容是否确实反映他和太太协谈的结论。
偏偏,王先生找律师的任务被他的子女接手过去了,王先生接受子女挑的律师(化名A律师),但他明确跟孩子说(当时我在场)他认为太太应分到房子的一半,子女颇不甘愿。A律师虽和王先生有共通的中文母语,但她只跟王先生的子女以英语交谈,这让王太太不甚放心。
根据双方协议,我拟的文件中安排王太太和王先生的子女各得房产一半。但A律师却跟子女说这些文件是我和王太太设下的陷阱。A律师没有联系我来了解详情,更指示王先生不要和太太谈论此事,太太更加不安了,而王先生夹在子女、律师和太太之间很是难为。
你可以说A律师代表先生,因此太太只能透过A律师来跟先生谈话,但这真是为王先生的利益着想吗?王先生是决意要跟太太终老的,这份幸福价值非凡,代表王先生的A律师应努力在异中求同,来确保王氏夫妇能持续互信地共度晚年,而非激化家人间的矛盾,殃及王先生与妻子间的感情。但,我们能期待多少律师有这样的眼界?◇
◆ 笔者王劭文出生于台湾台北,台湾大学法律学院及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毕业,并获领纽约大学华格纳公共服务研究所最高等奖学金,主攻美国医保政策。领有纽约州律师执照,从事耆老保健及资产规划服务,联络请洽718-844-8560或 kneal@kimneal-law.com。
(责任编辑:艾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