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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4月起禁捞开花母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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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0月17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杨淑闵台北17日电)蟹季到,渔业署统计,蟳蟹产量2年间少7%,预计明年4月起禁捕特定尺寸蟹,且每年5至9月底主产卵季禁捕开花母蟹,违者罚款。

行政院农业委员会渔业署署长沙志一今天表示,不论是看国家地理频道或他所知,先进国家只吃公蟹,不吃母蟹,渔船捞到母蟹都会丢回海里,已行之有年;但他到渔港,看到国内还在吃受孕的开花母蟹,所以希望推动捕捞管制,持续与渔民沟通,已获多数人认同。

渔业署统计显示,民国99年蟹类产量1万397吨,100年少了111吨、剩1万286吨,101再减产624吨、剩9662吨,101年比99年少735吨。

渔业署官网今天预告“沿近海渔船捕捞蟳类渔获管制措施”,预计明(2014)年4月1日施行。

届时禁捕的,包含1锈斑蟳(Charybdis feriatus):甲壳宽(指蟳蟹类背甲横向两侧最宽的距离)未满8公分,2红星梭子蟹(Portunus sanguinolentus):甲壳宽未满8公分,3远海梭子蟹(Portunus pelagicus):甲壳宽未满8公分。

4善泳蟳(Charybdis natator):甲壳宽未满6公分,5旭蟹(Ranina ranina):甲壳长(指蟳蟹类背甲直向两侧正中的距离)未满8公分。

沙志一说,蟳类4季、全台都产,最主要的产卵季是每年5月1日到9月30日,将禁止这期间捕捞俗称的开花母蟹(即将受精卵抱于体外腹侧的母蟹)。

他指出,误捕或缠绕渔网而捞起的蟳蟹类,不论活或已死,都要立即放回海中,不得携带入港或持有;但以刺网误捕,限于卸货渔港的整补区自网具上移除,并应于渔船进港后12小时内放回海中;21个渔港都会抽验。

只有以学术研究目的,且经中央主管机关核准者,不受上述规定限制。违反前述规定时,将依渔业法第65条第5款规定,处新台币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锾。

沙志一重申,基于国人饮食习惯,蟹黄、膏是未受精的卵或精子,可食用;蟳蟹虽是无脊椎动物,但花开母蟹等于是哺乳类中已受孕怀胎的猫狗,不应再捞捕、食用;另呼吁火锅店不要再用小蟹熬汤,只要做好永续、保育,寄放在海洋中的蟳蟹会繁殖得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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