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律】王维基司法复核胜算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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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3年10月18日讯】经过了三年零十个月漫长的申请过程之后,以王维基为主席的香港电视申请免费电视牌照的申请失败。在香港的制度之中,这类发牌的权力在特首会同行政会议,会议的过程当然是保密,但得出拒绝发牌的决定时理由本身是什么,并无任何保密的理由。不单没有保密的理由,而且当法庭要求之时,不能拒绝交代,因为法庭要基于理由以决定政府的决策是否合符合理的原则(reasonableness)不能提供理由,就成为滥用权力,就可以被复核。

在分析法律之前,先看看事件发生过程的一些基本事实:

(一) 王维基在07年12月收到政府电话,是政府主动邀请他组织公司申请电视牌照。
(二) 由始至终政府没有说过牌照的数目有上限,法例也并无任何上限。
(三) 由于此,香港电视一直加强投资,以求更符合应该得到牌照的条件,事实上香港电视的硬件不比其他两个获发牌的申请者差,政府也没有以香港电视设施不足或制作节目能力不足为拒绝发牌的理由。
(四) 政府发布拒绝申请之时,并无提供任何具体的理由,只说是“一篮子的理由”,这近乎是“莫须有”本身并不符合常理。
(五) 政府推说行政会议的讨论过程保密,但讨论过程得到支持不发牌的理由(Reasoned reason)并无保密的需要,最少法庭不能接受,不提供理由等同行政机关有权滥用权力,这正是司法复核所针对的。
(六) 由无申请发牌数目上限到变成三拣二的过程,没有对申请人公开,以至如何选择,以何标准,皆没有公开,无以言公平合理。
(七) 商务及经济局局长在记招上提到一个理由,是“过度竞争”所以不应多发牌。不单由于这不是事前公开的理由,而正如业界有人立刻指出,多发牌正是希望引入竞争,这理由变得矛盾。

不合情理情况在一件名案之中作了定义,称之为Wednesbury Principle,这定义成为司法复核的依据所在:

Associated provincial Picture House V Wednesbury Corp [1948] 1 KB 223。

这案定出行政机构在行使权力之时,非常之不合理(so unreasonable)至一程度达至所有合理的当权者皆不(No reasonable authority)会作出这一决定。法庭有权检视作出决策过程时,决策当局考虑了一些不应考虑的理由,或故意不考虑一些理应考虑的理由,若有这情况,就构成有关的决策为不合理。

政府不能宣之于口的考虑理由,便是政治理由,但若非政治理由,便需将理由告诉法庭,令法庭确信决策的过程是合理的,没有违反了申请牌照者的合理期望(legitimate expectation),依现时情况什么理由也不给,肯定不能说是合理,法庭一定不能接受,这是笔者为何认定王维基若申请司法复核,胜算甚高。

当然笔者不能排除正审之时政府有其他合理的理由。另外,按英国一件重要案例(GCHQ Case),英国首相在行使关乎国家安全的决策时也不能免除司法复核的约制。在法治社会,皇帝也不能不讲道理,何况只是一名特区首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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