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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最高院首引决议 精障杀人免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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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0月21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黄意涵台北21日电)患精神疾病的陈男出狱后又杀人,一、二审判死刑。最高法院首度引用联合国相关决议,“不得对精神障碍者判处或执行死刑”。

陈男于民国92年犯下两幼童命案,出狱后又在99年间在报纸上刊登诚征槟榔门市的广告,并于隔天林女再来面谈时,持木棒猛击林女头部致死。

法院一、二审均依杀人罪判陈男死刑,褫夺公权终身。全案上诉三审后,最高法院今天将全案发回更审。

最高法院指出,陈男罹患“妄想型精神分裂症”,经台大等7家医院鉴定属实,原审于量刑时未审酌两人权公约的立法意旨及两公约人权事务委员会的解释。

最高法院指出,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于1984年5月决议批准公布的“保障死刑犯人权保证条款”第3条规范,“对于精神障碍者不得执行死刑”;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2005年的决议也指出,“所有仍维持死刑的缔约国,不得对任何精神或智能障碍者判处或执行死刑”。

此外,最高法院说,台湾落实国际人权公约初次报告的审查,国际独立专家通过的结论性意见与建议第57项,要求台湾直到完全废除死刑之前,对心理或智能障碍者不得判处死刑或执行死刑。

由于陈姓男子患精神疾病,经医院鉴定属实。法界人士指出,根据精神卫生法规定,未经病患同意,不得报导病患的名子或住居所,违者可处新台币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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