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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审 增身障者著作近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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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18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曾盈瑜台北18日电)立法院经济委员会今天初审通过著作权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政府机关、学校及身心障碍者个人都可重制已公开发表著作。

提案者、民主进步党籍立法委员陈节如说,世界盲人组织调查发现,全球有3亿多名视障者,97%处于开发中国家,却只能接收5%资讯。世界智慧财产权组织今年6月制定马拉喀什条约,期望促进视觉机能障碍者或其他对印刷物阅读有障碍者接触、使用著作。

现行法规仅允许非营利机构重制已公开发表的著作,且对象也以视觉、学习、听觉为主。陈节如说,很多学校为校内少数的身心障碍学生制作点字、数位转换教材,所费不赀又费工,却无法跟其他学校流通使用。身障者个人也无法合法重制出版品。

初审条文规定,中央或地方政府机关、非营利机构或团体、各级学校为供视觉障碍者、学习障碍者、听觉障碍者或其他感知著作有困难的障碍者使用,可翻译、点字、录音、数位转换、口述影像、附加手语或其他方式利用已公开发表的著作。障碍者或代理人为提供其个人非营利使用,也可以准用前项规定。

此外,依规定制作的著作重制物,可以在前述障碍者、政府机关、非营利机构、各级学校间散布或公开传输。

现行条文规定,未经著作财产权人同意而输入著作原件或其重制物者,视为侵害著作权或制版权。初审将“其他重制物”改为“其他国外合法重制物”。并明定政府机关、非营利机构、各级学校可自境外输入重制物或翻译物,专供视觉、学习、听觉障碍者或其他感知著作有困难的障碍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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