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能静诉万众医院侵权 终审获赔1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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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3年12月20日讯】台湾艺人伊能静告上海万众医院有限公司侵犯肖像权一案,19日在上海一中院进行二审,判决伊能静获赔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4万余元人民币。

2012年6月,伊能静发现万众医院下辖的两个网站擅自用其9幅照片,用于该院减肥、整容、女性私密整形手术等的商业宣传,严重侵犯其名誉权,遂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对方书面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人民币150万余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万众医院向伊能静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12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之后,万众医院向上海市一中院提起上诉称:该院的形象代言人饶冬冬长相颇似伊能静,且使用的照片均由饶冬冬提供,即使侵权也应当由饶咚咚承担责任,加之网站点击率非常低,万众医院未获取经济收益,原审认定的赔偿金额太高。

上海一中院二审后认为,万众医院未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随意使用他人肖像,给他人造成精神痛苦与损害,虽然万众医院辩称网站使用的是与伊能静容貌近似的饶冬冬的肖像,且照片都来源于饶冬冬,但是所提供的证据不足,而原审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并无不妥,故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李文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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