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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巡回法庭最新判例

手指一伸 六年悬案(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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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3年02月07日讯】2006年5月,朱迪在驾车去看儿子的途中,坐在旁边的丈夫约翰向警察做了一个手势。谁知,这个手势带来了巨大的麻烦,约翰当天被抓,并被告上刑事法庭。案件拖了几年以后,纽约北区法庭判约翰无罪,但约翰寻求赔偿的努力也没有得到满足。2013年1月3日,纽约第二巡回法庭撤销了纽约北区法庭的判决,并将案件驳回重审。

原告:约翰(丈夫)、朱迪(妻子)
被告:尹苏纳(警察)、柯林斯(警察,尹苏纳的同事)
编号:11-2846-cv

■上诉庭的讨论

巡回法庭几乎把整个案件从头到尾重新检视了一遍,纽约北区法院的许多结论都受到质疑。第二巡回法庭讨论的重点包括是否有拦车行为?基于不检行为的逮捕是否合适?以及,北区法院驳回约翰的恶意诉讼索赔是否合理?根据第二巡回法庭公布的材料,巡回法庭对纽约北区法庭的判决提出了较多的质疑。虽然巡回法庭没有直接说明,但从讨论可以看出,巡回法庭更多倚重于约翰的证词。

是否有拦车行为

第二巡回法庭讨论的细节之一,就是尹苏纳是否有拦朱迪的车。根据约翰的证词,是朱迪停车以后,他们走下车时才发现警察,也就是说,朱迪是自愿停车的。而根据尹苏纳的证词,他一直在追朱迪的车,双方证词并不一致。

上诉庭认为,朱迪和约翰被命令回到车上的事实,可以作为有拦车行为的依据。因为警察在拦停车辆时,通常会叫司机和乘客呆在车里。如果是存在拦车行为,那么就构成了“第四修正案扣押”。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规定:任何公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无理搜查和查封,没有合理事实依据,不能签发搜查令和逮捕令,搜查令必须具体描述清楚要搜查的地点、需要搜查和查封的具体文件和物品,逮捕令必须具体描述清楚要逮捕的人。上诉庭认为,之前的判例(Terry v. Ohio, 1968年)也支持这一看法,因为该判例认为:如果警察招呼某人并限制他离开的自由时,警察就是在“扣押”这个人。另外一个判例(Whren v. United States, 1996年)则更明确了:当一个警察拦下一辆汽车并留住某人,哪怕只是一个很短的时间,便构成了符合第四修正案的扣押。

在认定存在拦车行为时,接下来的问题是:尹苏纳是否存在正当的理由这么做?根据约翰的证词,在尹苏纳拦下朱迪的车之前,他唯一看到的就是约翰伸出手指的动作。在他的证词中,尹苏纳也说他没有看到任何的交通违章行为,他是出于“约翰的动作可能是要引起自己注意”或“关注那位女司机”而拦下了朱迪的车。第二巡回法庭认为,根据从所周知的常识,约翰的手势是一个侮辱性动作,有常识的人都不会用这么个动作来吸引警察的注意,而且,这个动作不足以让警察怀疑即将发生交通违规或者犯罪活动。

基于约翰(原告)的证词,根据以上的分析,第二巡回法庭认为:(1)尹苏纳的拦车行为不合法,这一点在上面已经分析了。(2)给予尹苏纳(被告)简易审理是错误的。(3)被告不能为自己的行为免责,因为对于一个警察而言,因为对方伸一下手指就发起诉讼,是说不过去的。

基于行为不检的逮捕

日常生活中的不检行为与法律意义上的不检行为有所不同。根据纽约刑法240章20条对“不检行为”的定义,当某人有意给公众带来不便、烦恼、忧虑,或因粗心导致风险时,他便存在行为不检,具体包括:(1)参与暴力斗殴、骚动或威胁行为;(2)制造不合理的噪音;(3)在公众场合辱骂或者使用淫秽的语言,或者做出淫秽的动作;(4)未经法律允许,影响任何合法的集会和会议;(5)阻碍车辆或行人交通;(6)和他人一起堵住公共场所,并拒绝警察合法下达的疏散命令;(7)为了不正当的目的,制造了危险或肢体的冲突。

在上述的定义中,我们已经看到了“有意”一词,根据1997年的一个判例(People v. Tichenor),仅仅是对另外一个人的言论不能构成不检行为,还必须有制造公共失序的主观意愿。

在本案中,尹苏纳是以“行为不检”逮捕约翰的,那么约翰是否存在“不检行为”就非常关键。根据Weyant v. Okst判例,只有当警察相信对方已经从事或正在从事犯罪活动时,警察才可以逮捕对方。第二巡回法庭认为,本案中,约翰并没有实施任何不检行为。光是手势本身并不能构成不检行为,因为还需要“制造公共失序的主观意愿”才能将其界定为不检行为,这一点在本案中不成立。

恶意诉讼赔偿

在本案中,约翰向法庭提出了恶意诉讼赔偿,但被纽约北区法院拒绝。

要使“恶意诉讼”成立,一个重要的前提就是存在“审讯后的扣押”,所以,巡回法庭讨论的焦点是:约翰三次出庭是否构成“审讯后的扣押”?

巡回法庭认为,由于尹苏纳发起了诉讼,使得约翰随时都要留意法庭的命令,并让约翰支出了律师费用,给约翰带来不便。非常有意思的是,纽约北区法院使用了Burg v. Gosselin(2010年)的判例来驳回约翰的恶意诉讼赔偿要求,但在Burg v. Gosselin判例中,并没有出现恶意诉讼索赔。而且,在这一判例中,原告Burg只被要求出庭1次。而在本案中,约翰被要求出庭3次,所以Burg v. Gosselin一案中的情况并不适用。

而且,巡回法庭认为北区法院使用简易审理程序来驳回恶意诉讼赔偿是错误的。

■发回重审

基于以上讨论,第二巡回法庭撤销了北区法院的判决,并将案件发回重审。◇

(责任编辑:钟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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