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丫岛海难结案 肇事公司海事处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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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3年03月12日讯】(大纪元记者孙青天综合报道)去年10月1日晚南丫岛海难研讯,昨日开始结案陈词,委员会代表律师指肇事两船与其所属公司及海事处,均需为海难负责。

南丫岛撞船事故调查委员会经过四十余日聆讯,进入结案陈词阶段。委员会代表律师石永泰认为,两艘肇事船只的船长及其所属公司与海事处均要为事件负责。他指出,事发当晚“南丫四号”的瞭望不足,当时船上船员亦不及最少4人的要求,当时只是找了一名活动负责人充当第四名船员。

他又批评,香港电灯公司(港灯)为“南丫四号”安装雷达后,却没有为船长提供使用雷达的训练,船员曾经向公司反映,但得不到回应,反映港灯的制度不足。

石永泰又认为港九小轮公司双体船“海泰号”船长黎细明出于自满,没有定期查看雷达,而“南丫四号”船长周志伟亦没有扭尽右舵避免碰撞,双方船长可能在撞船前均以“博一博”的心态,看何者先让道。

另外,事发时“海泰号”驾驶舱内同样缺少瞭望人员,船长亦没有指示船员负责瞭望。港九小轮应就未有明确指示船员分工,导致瞭望不足负责。

他又指,海事处在10年间多次检验“南丫四号”,但均未有留意到根据图则,“南丫四号”缺少一道水密门,使得“南丫四号”受到撞击后迅速下沉。他批评海事处错过修正错误的黄金机会,并付出沉重代价,认为海事处须为事件负责。

政府的代表律师莫树联则反驳指,制造“南丫四号”的财利船厂早已表明有关情况,指沉船与是否缺少水密门并无关联,而海事处失误可能源于文件出错及沟通失误和警觉性不足。

港灯律师结案陈词时表示,“南丫四号”船长及船员经历恐怖灾难,供词有矛盾可以理解,又说即使“南丫四号”须为意外负责,但所占比例应是非常少。他表示,船只得到海事处认可,港灯不可能质疑政府的专业意见,而撞船则是由“海泰号”转向错误引起。律师又指,船上的救生衣通过海事处的检验,认为没有问题。

他又说,当时没有证据显示“海泰号”有下沉危险,而根据“海泰号”乘客的供词指当时船上情况不算混乱,难以理解为何“海泰号”不顾“南丫四号”的情况驶离现场。他认为,假如“海泰号”留在现场,便能大大减低死亡人数,质疑“海泰号”船长是畏罪离开。

而港九小轮的代表律师则指,肇事船只的责任多寡,不应由委员会判断,应由民事法庭处理。

海难研讯进行了49日,传召了过百名证人,预计今日将是最后一日结案陈词,各代表律师陈词后,委员会将撰写报告,裁定意外原因及总结建议,提交行政长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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