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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心说好话:署名

陈少民

2013-07-23 24:17 中港台时间|11-15 02:23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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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次,亨利沃德‧比彻发现自己的信箱里有一封信,拆开一看,发现上面只写了两个字“白痴”,完全没有署名。比彻不知该向谁回应,便利用布道的机会向听众谈这件事,他说:“我知道写完信后忘了签上自己的名字的人大有人在,可是一个人只签了自己的名字,却忘了写信,我倒是头一次见到。”

简单一句装傻的幽默,就将这封信对自己的侮辱化为无形,并将负面批评转化到写信者的身上。

在网路发达的今日,许多人不再提笔写信,习惯利用MSN等即时通讯系统聊天,电子邮件几乎取代了传统书信。电子邮件保留了纸面书信非同时、同地交流的功能,让双方保留各自思考的私密空间,甚至不需付费,传递的速度非常快,电光石火之间,讯息已传到天涯彼岸。从企业内部下达命令、会议记录,到生意上的联系、意见讨论,甚至签约,都可以透过电子邮件完成。

正因电子邮件无远弗届,功能多样,使用上更应小心,因为电子邮件是有效力的法律档,可供作呈堂证据。微软在美国缠讼多时的反拖拉斯案就是一例。检察官在微软高阶主管的电脑中寻找证据,扣押了他们所有过去往来的电子邮件备档,后来果真在电子邮件中找到只字词组,证实反拖拉斯确有其事,以致于被控的公司要赔偿巨额的损失。

美国南卡罗来纳州州长桑福德,与居住于阿根廷的情妇秘密交往多年,因为两人通信的电子邮件被骇客撷取,卖给媒体,导致婚外情曝光,最后落得羞愧下台收场,断送了问鼎白宫宝座的机会。

我自己也曾处理过一件商业案件,对方在电子邮件上同意付我们公司两百万美金,后来却反悔。在法律上,他是站不住脚的,因为电子邮件的报价行为有时候等同纸上报价或合约,具有实质效力,除非我同意,否则他不能更改原先的报价。
不只商业行为,在电子邮件里面辱骂、攻讦、毁谤、诈欺对方,甚至在部落格或MSN上的留言,都会成为有效的呈堂供证,甚至成为合约的法律根据,这比当面说话及电话交流更严格。当面说话及电话交流,还得经过对方同意录音,才有法律效力。

电子邮件虽然方便,但我觉得电子邮件比较适合当讯息传达工具,并不是很好的沟通工具,最好不要透过电子邮件开会,应该是开完会之后,透过电子邮件节录会议纪录及双方同意的事项,作为备忘之用。

文字没有声音表情来辅助情绪表现,稍一不小心,就容易引发对方误解。同一句话,明明你没生气或挑衅的意思,对方却可能理解成这样;或者,写信的人缺乏礼貌及情感交流,一味在交代事情,也会让对方反弹,以为你在吩咐他做什么。因此,透过电子邮件讨论事情时,最好只陈述事实,避免使用强烈的言语;如果发现双方意见不同时,应适可而止,更不要因此打起笔仗。

在回电子邮件的时候,千万不可用气,应慎而又慎,免得被有心人利用。如果遇到有人在电子邮件中找晦气,硬是气不过来,此时最好深呼吸或离开电脑,等自己冷静再回信。有时候,不回应还比回应好。

值得注意的是,在法律上,电子邮件虽能当作呈堂证据,却不能禁止对方转寄你的邮件给别人。若是担心里面的内容被第三者看见,不想让人知道的秘密,还是少写为妙。

摘自 《用心说好话》 启示出版社 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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