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书:从最高法院“民告官”案件审理看法院腐败之重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 汝继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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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3年06月25日讯】本人仅因对地方政府伪造的估价逼我就范不从,及因阿城政府没有贯彻落实省建设厅(2003)第39号住宅改商服的通知,致本人房屋产权证住宅没有及时改成商服导致估价时按住宅评估不服,提起的撤销阿城区房地局阿拆裁字(2007)第8号行政裁决书的诉讼,阿城区法院阿行初字(2007)第51号行政判决书、哈市中级法院哈行终字(2008)第88号行政判决书竟以“符合法律规定”为由,维持的是第3号属名刘兆凤的拆迁裁决书。2008年7月6日,阿城区政府第56次会议纪要,依地方法院张冠李戴的判决和以汝继学(本人叫汝继成)“无理要求、钉子户”为名,竟把本人家的合法房屋强拆了。2008年8月8日,本人向黑龙江省高级法院提起的申诉,于20010年4月6日接收的黑行监字(2009)第46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一方面继续维持了第3号裁决书,另一方面又维持了第8号拆迁裁决书,让人啼笑皆非。2010年6月17日经多年的磨难,总算在最高法院立案大厅322号接待房间被076号法官把本人的申诉状接收后让我 2个月后听信。以后本人多次去那里找那位法官不在,接待人告诉我,登记网上没找到我的名字。后本人又重新提交了三次诉状,直至2012年2月20日,阿城区法院才送给本人最高法院行政庭于2011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1)行监字第572号通知书(内设机构下发的通知有法律效力吗?)

该通知书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避重就轻。该通知书说,“根据房屋产权证记载,你的三处房屋性质均为住宅,虽有营业执照,但,由于营业时间较短且无缴税凭证,据此,现有补偿决定并无不当。”通知书有意规避三级法院对裁决书伪造估价逼我就范不从和因政府不贯彻落实省建设厅(2003)第39号文件,对住宅变商服房屋给予产权性质变更登记的通知不作为,致使本人房屋产权证上住宅没有变更为商服指控的证据和对本人造成的重大损失,并以“虽有营业执照,但由于营业时间较短且无缴税凭证,现有补偿决定并无不当。”为由,避重就轻地不对本案提审或再审,是明目张胆地袒护包庇区房地局和法院的违法裁判行为。

二、避实就虚。该通知书把地方三级法院维持的是第3号属刘兆凤名下的裁决书的违法行为辩称为原审法院“误写”,“我院已向原审法院指出,并要求其在今后的工作中注意。”拿严肃的法律当儿戏。轻描淡写地把三级法院张冠李戴的裁判归责为原审法院,把二、三级法院对本案所有违法事实不严格审查(可能背后在作交易)的责任归咎于原审法院,把地方政府因依此违法裁判强拆本人家合法房屋后,三级法院对此应负的法律责任仅以原审“误写”了事。强拆本人房屋当时,在区政府小会议室,当着副区长韩世坤和区法院院长周平、区房地局长李秀海等人的面,本人就向其提出严正警告,指出了所依据法律及区政府第5、6次会议纪要张冠李戴的错误,可周平院长仍坚持强拆,并挟迫本人写下违反本人自愿原则的,违反《合同法》第52条无效合同第5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所谓拆迁补偿协议。是上级法院依权袒护下级法院的严重违法行为。

三、该通知书说“并没影响案件的正确裁判,未对你的合法权益造成不利影响”。事实是,正因为最高法院行政庭和地方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对上述违法事实不预认真审查(可能背后忙于作交易),仍维持了地方政府伪造的估价和按住宅的评估,已严重影响了该案的正确裁判,对本人合法权益造成无法挽回的不利影响和重大损失,使本人依法维权的活动至此无望,让强拆本人房屋后把本人多次关进在京的黑监狱和拘留的强盗们幸灾乐祸,受不到应有的法律制裁。至今本人被强拆的房屋没有得到合理偿还和赔偿,相关的责任人仍消摇法外,不降反升。原区委书记赵坤被提升为市政府副秘书长、原审法院行政庭庭长刘晓天升为区法院院长助理,原审法院执行局科长张国奇升为执行局局长,原审法院院长周平升为区人大副主任;原区房地局局长李秀海升为区委常委兼区委办公室主任,原区房地局副局长余宏波升为区行政执法局党总支书记。

四、该通知书对裁决书没有主体裁决资格、超时裁决等一系例违反法律法规事实的指控均没有答复。

五、该通知书最后说,“你的申诉不符合《行诉法》第63条第2款的规定,决定不对本案提起再审。”本人就是依据《行诉法》第63条第2款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规定,才冲破重重阻力,在最高法院争取到对该案的审查的(以前三次提交的诉状均被地方法院花钱抽出去了),最高法院理应有充分理由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难到伪造的估价、因政府原因致使本人房屋产权性质没有变更成商服致使评估失真,及张冠李戴的判决,和一系例违反法定程序的民告官案件还不能成为最高法院提审和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理由吗?

试想,当最高法院这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被打破之时,当国民在号称依法行政、依法治国的国家里依法找不到公平正义反被多次关进在京的黑监狱、行拘,让贪官土匪强盗大行其道之时,当其它国家部门均借口以司法裁判为终审裁判,不再对明知是错误的案件审查处理之时,当冤民去国外网站发泄冤情被封之时,冤民还能再去那里讨公道呢?你以“司法为民”为宗旨的最高人民法院不是在逼人民起来造执政党的反还能剩下什么呢?乌坎事件就是最好的例证!

“依法治国”、“司法为民”、“执法如山”,难道全是骗人的?

习近平总书记指示: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有案必查、有腐必惩,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但愿不再是口号。群众需要的是个案的公平正义。

受害人:汝继成
身份证:230122194701050356
手机:13895837997
2013年6月26日

最高法院行政申诉复议书

复议申请人:汝继成、男,现年66岁、中国党员、退伍军人、退休公务员。
住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高明小区四号楼五单元,手机:13895837997
被复议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房地产事业管理局。
法人代表:局长杜凤学
第三人:黑龙江省宝泰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代表:总经理秦玉宝

复议请求:

一、 撤销阿城区房地产事业管理局阿拆裁字(2007)第8号拆迁裁决书;
二、 撤销阿城区法院阿行初字(2007)第51号判决书;
三、 撤销哈尔滨市中级法院哈行终字(2008)第88号判决书;
四、 撤销黑龙江省高级法院黑行监字(2009)第46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五、 依法偿还被区政府和区法院违法强拆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房屋;
六、 赔偿自停水停电、堵塞道路、停业已来给复议申请人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七、 赔偿复议申请人自拆迁以来上访、申诉、黑监狱羁压、行政拘留等造成的一切精神和经济损失,向复议申请人赔礼道歉;
八、 依法支付给复议申请人长女汝绪光一家三口应享受的拆迁低保、残疾人待遇;
九、 依《公务员法》、《法官法》、〈刑法〉等相关法律,对相关的涉案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

复议的事实和理由:

复议申请人因被复议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伪造估价逼复议申请人就范不从,开始是停水停电、堵塞道路,进而于2007年3月29日雇凶半夜砸毁复议申请人家所有门窗玻璃逼其搬迁无果。于是被复议人就违法向复议申请人下达了阿拆裁字(2007)第8号拆迁裁决书限期搬迁。复议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无果的情况下向阿城区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在诉讼中,被复议人没有在规定的10天时间内向区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裁决的法律依据和相关证据;有些所谓的依据和证据直到省高院再审时才提交,如哈尔滨市关于阿城市改区的会议纪要。严重违反了行政诉讼有关证据的规定,明目张胆地袒护被复议人和第三人。

一、 复议申请人申请法院撤销的是阿拆裁字(2007)第8号拆迁裁决书,而一、二审法院维持的却是第3号属于刘兆凤名下的拆迁裁决书。对复议申请人提出的对伪造的估价报告和鉴定报告的指控,二审法院竟以“鉴定报告在行政上是不可诉的”这一违反行政诉讼证据规则和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见哈市中院庭审笔录)。让人啼笑皆非的是,省高级法院在,《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中一方面说“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而另一方面又说“第8号拆迁裁决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复议申请人想问的是:省高级法院到底想维持3号裁决还是维持8号裁决啊?遗憾的是,最高法院行政审判庭的通知书有意回避了伪造估价这一实质要件给复议申请人造成的巨大经济损失,只把张冠李戴的判决轻描淡写地说成“误写”了之。相信如果没有地方法院人的“攻关”,最高法院法官的素质不会如此低下吧?

二、 对复议申请人指控产权所有证住宅没有变更为商服的原因,是因被复议人没有贯彻和执行黑龙江省建设厅(2003)第39号文件所致,是被复议人行政不作为的结果,是渎职行为。其责任本应由被复议人承担,怎能嫁祸于复议申请人呢(见省建设厅(2003)39号文件)?遗憾的是,最高法院行政审判庭的通知书竟又一次有意回避了上术事实,竟说:“根据房屋产权证记载,你的三处房屋性质均为住宅,虽有营业执照,但由于营业时间较短且无缴税凭证,现有补偿决定并无不当。”复议申请人想问的是:营业时间长短、有无缴税凭证与房屋性质有关系吗?为自己的枉法裁判找借口,这种理由是否太牵强了?

三、 阿城区政府(2008)第56次会议纪要,竟依哈市中院终审维持的第3号拆迁裁决书,以汝继学“无理要求”、“钉子户”为由,原副区长韩世坤受原区委书记赵坤指使,派区法院、公安武警、城管等200多人的拆迁队伍。于2008年7月6日上午9时把复议申请人家的合法房屋强行拆除了。区法院原院长周平在强拆当时,把复议申请人以谈条件为由骗至区政府小会议室,不顾复议申请人强烈反对,为向区领导表忠心,当着副区长韩世坤和原区房地局局长李秀海等的面,逼复议申请人与开发商总经理秦玉宝签定了一个比裁决书补偿还低的所谓补偿协议(不签就会发生流血事件有录像为证)。

四、 对没有拆迁主体资格的区房地局所依据的哈发(2006)17号文件,直到省高法庭审时才由被复议人的代理人提交给法庭(见省高法庭审记录)。严重违反了行政案件证据规定。竟管此文件也不能支持其裁决主体资格的合法性。遗憾的是,就是如此明显违反行政诉讼主体资格的判决,又遭到最高法行政庭有意回避了。

五、 对复议申请人提出超时裁决指控的所谓“补充财料通知”,竟是违反了建设部(2003)第252号《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规程》第12条“有下例请形之一的,中止裁决并书面告知当事人:(一)发现新的需要查证的事实;”。最高法院对中止裁决没有书面告知被裁决人,超时裁决理应无效这一事实再一次有意回避了。

六、 对复议申请人提出要求按国家规定对复议申请人长女一家三口因没有房屋居住,自结婚以来一直住在复议申请人家,按规定应该享受低保家庭、残疾人的有关规定给以补偿的指控,被复议人竟以该人没有住房为由拒绝对上述人员补偿。可,复议申请人找遍国家和地方所有法规条例也没有找到对没有住房的人不给予补偿的规定。遗憾的是,最高法院行政审判庭对此再次回避了。

七、 公然在京设黑监狱镇压迫害复议申请人。复议申请人八年的维权之路,不但没有引起最高法院及相关部门领导对本案的重视,反而被阿城区法院和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加倍迫害。他们为了压制复议申请人上访欺上瞒下,对上说复议申请人的案子已结,导致复议申请人在国家信访局登不上记;与黑恶势力勾结,联合在京丰台区翠林小区和郭公庄租住民宅,设黑监狱男女混居,累计羁压30多天;雇用黑恶势力专车押回后行拘多次。致使复议申请人身心受到严重的伤害,严重到肝硬化(有医院诊疗书为证)。复议申请人亲身经历了地方官员利用手中的公权力,公然挑衅《党章》、挑衅《宪法》、《公务员法》、《法官法》、《刑法》和国家相关法律,公然挑衅最基本的人权。我想问的是:这还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司法为民”为己任的、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吗?

综上,阿城区委区政府和区法院、区房地局主要领导,在征地拆迁活动中,擅自插手工程建设领域,不惜伪造估价、张冠李戴的判决、会议纪要,强拆复议申请人家合法房屋的暴力事件。是以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与开商恶意串通,违反国家相关法规和法律的有关规定,指使区法院和区房地局滥权枉法,违法行政的产物;

是公开利用公权力强抢复议申请人家合法财产的暴政行为。值得提醒的是:此行为已触犯了《刑法》第263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它方法抢劫公私财务罪。”遗憾的是,如此野蛮的强盗行为竟得到了基层和最高法院的一致袒护包屁!

最近,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工作大会上说:“人心向背关系到党的生死存亡”。期望最高法院用实际行动践行“司法为民”的承诺,自觉“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让复议申请人在最高法院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中见到一点光明的曙光,看到执政党的希望,让复议申请人多年的冤案得以昭雪。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复议申请人:汝继成
2013年6月26日

(责任编辑: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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