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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财政部松绑IPO 持股1年售股减半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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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3年08月05日讯】(大纪元记者蓝悦真台湾台北报导)财政部继修正证所税后,针对原本出售首次公开发行股(IPO),只要投资人证明股票持有1年以上者,售股所得就能减半课税。财政部指出,之前持股人若无法提出成本凭证,就无法适用证所税长期持有优惠;在鼓励投资人长期持有股票前提下放宽优惠,对持有IPO、未上市柜、兴柜等投资人释出善意。财政部表示,新优惠将回溯至今年1月1日起生效。

证所税修正取消8,500点课征门槛、散户免征,但保留IPO股票出售10张以上,须按15%税率核实课税。不过,投资人若持有IPO股票1年以上,所得减半课税,上市柜后继续持有满3年以上,按所得4分之1课税。民国104年(公元2015年)起,售股逾10亿元大户以设算为主,课税千分之1,新法回溯今年元旦起实施,但投资人如果无法提出持股的买进成本,就无法适用上述核实课税的减半优惠。

财政部采纳多方建议,决定凡是IPO、未上市柜及兴柜股票,投资人就算提不出买进成本的证明,仍可适用长期持有优惠。举例而言,甲君持有A公司20张IPO股票,今年6月间以每股80元出售,因甲君无法提出当初买进的成本,依财政部推计所得的规定,售股所得半数为其成本,因此甲君纳税售股所得为80万元,须按15%税率课征12万元证所税。

新法修正后,假设甲君在A公司上市后持有满3年才出售股票,同样以每股80元卖出,甲君可享有长期持有优惠,按售股所得4分之1课税,只需缴纳3万元证所税,税负相差近4倍。◇

(责任编辑: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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