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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財政部鬆綁IPO 持股1年售股減半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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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3年08月05日訊】(大紀元記者藍悅真台灣台北報導)財政部繼修正證所稅後,針對原本出售首次公開發行股(IPO),只要投資人證明股票持有1年以上者,售股所得就能減半課稅。財政部指出,之前持股人若無法提出成本憑證,就無法適用證所稅長期持有優惠;在鼓勵投資人長期持有股票前提下放寬優惠,對持有IPO、未上市櫃、興櫃等投資人釋出善意。財政部表示,新優惠將回溯至今年1月1日起生效。

證所稅修正取消8,500點課徵門檻、散戶免徵,但保留IPO股票出售10張以上,須按15%稅率核實課稅。不過,投資人若持有IPO股票1年以上,所得減半課稅,上市櫃後繼續持有滿3年以上,按所得4分之1課稅。民國104年(西元2015年)起,售股逾10億元大戶以設算為主,課稅千分之1,新法回溯今年元旦起實施,但投資人如果無法提出持股的買進成本,就無法適用上述核實課稅的減半優惠。

財政部採納多方建議,決定凡是IPO、未上市櫃及興櫃股票,投資人就算提不出買進成本的證明,仍可適用長期持有優惠。舉例而言,甲君持有A公司20張IPO股票,今年6月間以每股80元出售,因甲君無法提出當初買進的成本,依財政部推計所得的規定,售股所得半數為其成本,因此甲君納稅售股所得為80萬元,須按15%稅率課徵12萬元證所稅。

新法修正後,假設甲君在A公司上市後持有滿3年才出售股票,同樣以每股80元賣出,甲君可享有長期持有優惠,按售股所得4分之1課稅,只需繳納3萬元證所稅,稅負相差近4倍。◇

(責任編輯: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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