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再明:最高法院和上海法院联手伪造假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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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4年01月10日讯】本人:王再明;1962年2月7日生。户籍:上海市金山区吕巷镇白漾村人。1995年10月与徐汇法院妻子登记结婚,1998年6月与其离婚。

1989年底我受聘到座落于郊区金山区(当时为:金山县)上海万春防水建设工程公司(原:金山县万春涂料厂后更名)销售部销售涂料工作。1991年3月,因业务需要厂部在市区设立办事处既销售部,故向上海兴康物业有限公司(原徐汇区房管局漕河泾房管所)租赁属原告上海兴康物业有限公司辖区习勤路16号为被告在市区联络处和市区销售部。并经徐汇工商局审核同意,报金山县工商局批准为:《金山县万春涂料厂漕河泾经营部》(营业执照全称),非独立核算单位。母体金山县万春涂料厂法人既该经营部企业负责人:王建国。房屋租赁期第一次三年合同期满,1994年5月我被法人授权代表法人,续签三年租赁合同。原、被告间经济往来全由转账完成。完全是二个企业间的合同租赁关系。

1998年4月20日,因租赁费纠纷,原告上海兴康物业有限公司起诉徐汇法院漕河泾法庭被告拖欠原告租赁费49166.7元。

1998年5月12日上午在漕河泾法庭开庭。由汤惠根法官独立开庭,曲红菁书记员。我作为被告代理人出庭。这是我第一次见到汤惠根法官,也是至今为止唯一一次。

1998年9月23日,突然,进行第二次开庭。并且换了金毅法官。也没有说明更换法官任何理由。并在本庭上追责我为本案第三人。

其实在这次开庭前,事巧我与徐汇法院妻子于6月离婚。金毅在向我前妻电话核实确认我俩离婚后,并明确告知我前妻:那要整王再明后,发生的一切。而金毅是徐汇法院出名的:宁要关系,不要原则;宁要朋友,不要法律的亡命之徒;当时正是拉帮结派时机。

由此,金毅把租赁纠纷用民法通则58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第七项:“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作出了枉法判决:连他自制判决书确认我为被告公司工作的员工,可追责为第三人,并且承担该案的全责。让员工承担企业主体的责任。

2008年,法院开放了查阅卷宗。我查阅后发现中国法律在法官们手中,简直就是孩子手中的玩具:竟把1998年5月12日汤惠根法官主审、我作为被告代理人出庭的事实完全毁除;而填补的是:1998年6月8日同一地点开庭,而被告方缺席、只有原告方出庭的伪造笔录:毁真造假庭审笔录。为了枉法,真是到了暗无天日、无法无天、穷凶极恶、不择手段。

在百般举报信无效下,2010年4月27日我终于登上了北上的列车,开始了赴京告御状的艰辛历程。每天以近300封举报信的量,每天去永定门内西街甲2号人大信访窗口登记举报,进行驻京维权。2011年1月20日,由上海市政法委副书记林化宾批示,指派张庄宁大姐来到徐汇法院接访,当场答应会调查、核实,给我一个交代。可至今3年之余石沉大海、杳无音讯,再也没有见到张大姐或者声音、书面答复。

2011年11月20日我在北京接到上海徐汇法院立案庭副庭长李红(分管上访)来电说:最高法院对我案启动再审,要我向最高法院递交《再审申请书》。我激动万分,特高薪聘请北京律师代书。24日按李红要求,交给上海高院驻最高法院办李宁。

2012年6月14日,在徐汇法院郭伟清院长办公室,郭院长从李红手中拿过这张:《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一庭通知书》(2011)民监字第962-1号亲手交给我。

2013年3月14日,我去上海高院设在虹桥路1200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内档案室,索要:该通知书所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1)沪高民监字第3号驳回再审申请民事裁定》,档案室朱法官告诉我:你去高院告诉他们,电脑查为零。他们就知道了(有与朱法官现场录音为证)。当我回到肇家滨路上海高院,申诉庭夏连军法官接待我,明确告诉我:上海高院没有出具过该第3号文书。同时告诉我:上海高院对应的不是立案一庭,而是立案二庭。并向我要去了一张该伪造文书复印件。

当时以为彻头彻尾系徐汇法院郭院长和李庭长伪造的假文书,来哄骗百姓的。可当我返回北京后才明白,这是最高法院联手对付百姓、袒护地方法院枉法习惯手段,向全中国制造了万千张。可谓是全中国每一司法角落都有它的散落。

最高法院枉法制造通知书,哪让老百姓还去哪里伸冤叫屈?

2012年8月27日,上海市检察院第一检察分院《民事行政检察立案决定书》沪检一分民行立(2012)117号,我以为带来希望,想最简单的是,只要查实一下:

一、 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一庭通知书》(2011)民监字第962-1号,一切就明白了。

二、 只要稍懂点法律知识,何况人民的检察官:一看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款,不了迎刃而解了吗?

三、 组成合议庭有五人之众,只要其中一个没有泯灭人性,有良知的话,毁真造假的庭审笔录不也就真相大白了吗?

四、 学法律者都知道,什么叫主体?企业间的合同纠纷,追责到员工为第三人?并且承担全责,实属世间罕见!

五、 所谓的合议庭,至今我还没有见到过除了1998年5月12日上午第一次开放汤惠根法官、曲红菁书记员;1998年9月23日上午第二次开庭金毅和曲红菁外,判决书上所署名:章鼎臣、罗涛,至今我不知道是男?还是女?是胖?还是瘦?

以上只要“符合”其中一条,就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0条,本案即为冤假错案。可形式主义、蝇营狗苟、同流合污始终占据当今执法者的心里,等待了200天后,得到:上海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不提出检察建议决定书》沪检一分民行不再建{2013}20号。

(责任编辑:许梦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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