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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荷当局未能妥善调查伊拉克枪击案

潘宇荷兰
2014-11-2423:45 中港台时间|11-2404:49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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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4年11月24日讯】(大纪元记者潘宇荷兰报导)11月20日,欧洲人权法院裁定,荷兰当局对在2004年伊拉克战争期间荷兰士兵射杀伊拉克人的事件未能展开有效调查,该行为违反欧盟法律生命权协议第二条规定。法庭宣布荷兰当局必须赔偿受死者家属25,000欧元损失和所有开庭费用。

据介绍,此枪击案发生在2004年12月21日,当时的伊拉克是在以美国为首的联合部队控制之下。受害者伊拉克公民沙巴贾路(Azhar Sabah Jaloud)坐在一部黑色奔驰轿车的前座,正在接近一处由荷兰驻兵把守的检查站。时任守卫的是荷兰中尉A,当时汽车突然加速试图突破检查站封锁,他立马开枪射击违规汽车。在机枪扫射了28次后,汽车撞上了停放路中的油桶而停止了运动。沙巴贾路中弹数枪,当场身亡。事发后,荷兰军事法庭判定,荷兰当局(该士兵中尉)面对沙巴贾路的突然撞击并开火,最终导致沙巴贾路死亡的事件属于误伤。

面对荷兰的判决,沙巴贾路的父亲表示不服,并一纸将荷兰当局告上了欧洲高等法院。在诉状中,他声称调查他儿子的死“既没有足够的独立性,也没有说服力”。他希望获得公正裁判。最终,欧洲人权法院做出了更正裁决。判决书指出了荷兰当局的调查内容存在严重缺陷,这使得它的一切内容均应无效。特别是无法回避三处严重漏洞:尚未提交给司法当局关键证人的证词记录;无法回避对此事件官商勾结的可能性防范措施;受害者的身体尸检报告不完全。


责任编辑:李云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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