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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专利局认定亿光主张专利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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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月20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韩婷婷台北20日电)日亚化今天发布新闻稿表示,美国专利商标局书面最终决定,认定亿光与Emcore所主张的专利不具可专利性。

亿光与日亚化的侵权案持续进行攻防战,日亚化今天发布新闻指出,2014年2月11日美国专利商标局做出IPR2012-000005号专利无效多方复审程序(inter partes review,又称IPR)书面最终决定。

此决定中,美国专利局认为美国专利号第6653215号专利(下称“215号专利”)的所有申请专利范围都不具可专利性,并做出撤销该专利决定。美国专利局也拒绝美商Emcore公司更正专利的申请。

215号专利为美国专利诉讼“Everlight Electronics Co., Ltd. and Emcore Corporation v. Nichia Corporation and Nichia America Corporation”(案号:2-12-cv-11758,东密西根联邦地方法院审理)争讼之标的。

此案件中,Emcore公司为215号专利的专利权人,并专属授权予亿光电子;亿光起诉主张日亚化学侵害215号专利的专利权。日亚化于2012年9月16日向美国专利局声请专利无效的多方复审作为反击,要求再次审查215号专利全部请求项的可专利性。

日亚化表示,在书面最终决定中,美国专利局认为日亚化已经尽其举证责任,证明全部请求项已为某些前案所揭露而显而易见,故不具有可专利性。

专利无效多方复审程序,由美国专利局内3位专利行政法官组成小组,对专利进行审查的法律程序。此程序可基于美国专利法102条与103条规定下的理由(关于新颖性与进步性规定),以先前专利与公开资讯挑战专利请求项的有效性。

于专利无效多方复审程序期间内,两造可基于双方主张提出攻击与防御方法,包含提供专家意见书支持其论述、向对造之专家进行取证等。

在这项于密西根州进行的诉讼中,日亚化提起反诉,主张亿光侵害日亚化的美国专利号第5998925号及第7531960号专利,此二专利都为与白光LED相关的技术。但亿光或任何他人并未针对此二专利提起专利无效多方复审程序。本案目前已预定于2014年10月于密西根州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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