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韵光盘当庭播放 内蒙古法官无话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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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4年05月31日讯】3月28日,内蒙古通辽市法轮功学员宋炳赋、张平遭中共当局非法庭审时,所谓的“证据”神韵晚会光盘当庭播放。律师说这只是一些精彩的歌舞节目,怎能说是犯罪物品呢?法官、公诉人无话可说。北京律师为宋炳赋、张平作无罪辩护,要求法庭立即释放他们。

据明慧网报导,通辽法轮功学员张平,2013年8月22日在向行人赠发神韵光盘时被警察绑架,后被非法批捕。2014年1月24日下午3点,通辽国保大队警察王波、许静又闯进张平家,将张平的丈夫宋炳赋绑架到河西看守所,也是非法“批捕”。

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法院2014年3月28日上午9点非法开庭,庭审法轮功修炼者宋炳赋、张平夫妇,主审法官李海亮,陪审法官王野、赵春明。两位北京维权律师为宋炳赋、张平作无罪辩护,指出起诉书指控张平涉及“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罪名不成立,张平夫妇的行为没有触犯任何刑律,应该无罪释放。

法官问张平和宋炳赋,资料哪里来?发多少?认不认罪?张平说:“我做好人,祛病健身,无罪。”这时公诉人出示所谓的“证据”。宋炳赋的辩护律师指出:任何违法行为都有社会危害性,而构成犯罪必须有很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接着律师连问两遍宋炳赋:“你的资料在哪里放着?”宋答:“在车里,我也没有下车。”

律师说,退一步讲,从客观后果来看,从公诉人在法庭上出示“证据”来看,当事人也仅仅是持有了法轮功资料,根本没有发放,怎么就能说他构成犯罪呢?况且依照中国宪法规定,公民有信仰自由。修炼法轮功完全合法。《宪法》第36条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所以,中国老百姓信仰和修炼法轮功是受《宪法》保护的,是完全合法的。制作、传播法轮功真相资料是合法的。《宪法》第35条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因此,制作、散发法轮功真相宣传品是合乎《宪法》的。

律师说:“我的当事人,宋炳赋今天根本就不应该站在法庭上。”两位律师要求公诉人出示所谓构成犯罪的证据:有神韵光盘、翻墙软件、扇子。律师说:“你们有没有经过有关法律部门鉴定?”法官答:“没有。”律师说:“那你怎么能说这些东西是罪证?”

律师要求当场播放光盘并验证是否是犯罪物品。神韵晚会光盘在法庭当场播放,律师说,这只是一些精彩的歌舞节目,是没有阶级性的、是中立的,怎能说是犯罪物品呢?

在场所有人看着鸦雀无声,法官、公诉人无话可说。律师说:“至于翻墙软件,只是让人看看了解一下国外的情况,没什么,我们律师也经常看。”

公诉人实在无话可说,便问律师:“谁叫你来的?你怎么能给法轮功打官司?”律师回答:“信仰自由,宪法没有规定不允许法轮功请律师打官司,我是维权律师,谁请我打官司都行,包括法轮功人员,我也有权利给他们打官司,而且我的律师证是经国家鉴定合法的。”

据悉,宋炳赋有老母亲和残疾的女儿,女儿不满十三岁,患先天性失聪。宋炳赋的老母亲现已八十六岁,宋炳赋是她唯一儿子。但是至过年前,老人都还不知道儿子的下落,邻居与亲属怕老人承受不住,都隐瞒着不告诉实情。

(责任编辑:丁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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