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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不能退佣 台金管会严格要求

2014-09-24 22:45 中港台时间|09-24 22:58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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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9月24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吴静君台北24日电)金管会限制证券商不能够退佣,范围更广,金管会今天发函,证券商办理发行人发行普通公司债、金融债以及国际债券业务,所收取的财顾费用,不可以退还给任何人。

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表示,依据证券商管理规则第28条规定,证券商承销有价证券应以公平、合理方式为之,承销手续费收取不得以其他方式或名目补偿,或退还予发行人或其关系人或前 2者所指定人等。也就是说,证券商承销有价证券,不能退佣。

金管会今天函令,证券商办理发行人发行普通公司债、金融债及国际债券的财务规划、咨询顾问业务,也不可以有以任何名目补偿或退还给任何人。金管会官员表示,虽然证券商办理财顾业务相对单纯,但是仍不可以有变相退费的行为。

官员表示,对于证券商退佣的行为,通常券商公会会有自律规范,对于较小的案件,可以依此处分。

不过对于较大的违规案件,金管会也可以依据证交法处分,像是对公司纠正、警告或者停止执行该项业务,最长可达 6个月,并且金管会会视改善情形才能予以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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