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住房公积金用法“有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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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5年11月23日讯】(大纪元记者刘毅报导)中共官方日前公布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修订送审稿,在修订送审稿中很多地方对原管理条例进行了修改,修改后对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以及缴纳都和原来有所不同。

大陆多家媒体的公众微信号11月22日刊登了住房公积金使用将发生改变的消息,具体如下。

1.公积金的提取范围扩大,放宽了提取条件。租房、物业、装修等可提取。

第一,购买、建造、大修、装修自住住房;
第二,离休或退休;
第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第四,出境定居;
第五,偿还住房贷款本息;
第六,无房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的。

修改后的管理条例第一次将支付物业费纳入到公积金的提取范围内。

2.以下四种情况可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

第一,购买、建造、大修、装修自住住房;
第二,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第三,无房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的;
第四,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

3.个体户、灵活就业人员可个人缴存公积金。

在目前实施管理条例中,只有正式单位的职工,才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个人和单位同时缴存。个体户、自由职业者等则无法缴存公积金,也享受不了公积金贷款等政策。修订送审稿中拟规定,除了单位及职工外,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也可以由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享有提取、贷款等权益。

4.缴存金额“限高保低”。

目前执行的《条例》中,只有5%的下限,没有设上限。修订稿规定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确定。以职工工作地上一年度单位就业人员的平均工资为参照,本年度的工资不得低于去年的月平均工资的60%,也不得高于3倍;缴存比例上限不应高于12%,下限不应低于5%。

5.调整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构成,减少行政机关人员数量,规定缴存职工代表不得低于总人数的1/3。

6.简化单位出具证明的环节。

7.缩短提取和贷款审批时限。贷款审批时限由15日缩短为10日。

8.单位不缴、少缴公积金须受罚。

9.骗贷住房公积金或被处3倍罚款。

大陆实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指政府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它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住房公积金制度一经建立,职工在职期间必须不间断地按规定缴存,除职工离退休或发生《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其它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断。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具有专用性。

因为住房公积金有专用性,一些大陆民众表示,自己每月交了数千元的公积金,却没有购买住房的需求,如果家里人生病急等用钱也拿不出来,对此表示不满。#

责任编辑:蔡致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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