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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劳检违规多 劳动部拟修劳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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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12日报导】(中央社台北12日电)劳动部说,新闻媒体工作性质特殊,工时不易认定,去年10月至今年3月劳动检查57家有31家违反劳动基准法。劳动部正研拟修正劳基法,要求保留出勤记录5年。

立法院社会福利及卫生环境委员会明天邀劳动部部长陈雄文等部会首长就“如何改善新闻媒体业工时过长问题”提出报告,并备质询。

根据劳动部事先送至立法院的书面报告指出,劳动部去年10月通函各地方主管机关,加强宣导对于雇主如有工时以外,以通讯软体、电话等要求劳工工作等情形,仍应认属工作时间,并应加强劳检。

报告指出,为落实新闻媒体业者遵守劳基法,去年10月至今年3月,各劳动检查机构及地方主管机关针对新闻媒体业计实施劳检57家次,其中违反劳基法规定的有31家次。主要违反项目是未依法给付加班费,违反比率为36.84%;其次依序是未置备出勤记录、未经工会或劳资会议同意延长工时、延长工时超过法定工时上限、未举办劳资会议等。

报告指出,劳动部召开6次会议,研订新闻媒体工作者的工时订定行政指导。重点包括,因应媒体在外工作特性,有关1日的正常工时开始及终止,及延长工时的处理及认定方式、休息时间等有关事项,应以书面劳动契约约定,并订入工作规则。

报告表示,媒体工作者的工时纪录方式,可辅以电脑资讯或电子通信设备协助记载,例如行车纪录、电话、网路回报、通讯软体或其他可供稽核出勤记录的工具。于接受劳检时,并应提出纪录。处理突发新闻事件,可以各种工具或方式纪录延长工时起迄时间并告知雇主,雇主应依法补登出勤记录。

报告指出,劳工执行交付工作于正常工时将结束时,如果认为应继续工作,经雇主同意延长工时,于完成工作后,以劳资双方约定方式回报雇主,并留存纪录,雇主应记载劳工回报延长工时的终止时间。

此外,对于媒体业者常以难以置备出勤记录为由规避超时工作、工资及加班费等法定给付义务,劳动部已研提劳基法修正草案,除了将出勤记录保存年限提高至5年外,也一并修正提高罚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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